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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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1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警員在2013年2月2日晚上十時許,在元朗八鄉錦上路巴士總站附近,看見被告手持著一個膠袋,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在被告拿著的膠袋中找到二十包膠袋,當中兩個膠袋經過化驗後證實載有47.3克固體,內含25.45克可卡因。另外十八個膠袋則有些固體東西,但並非是違禁物品。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找到$882元和一部手提電話。警方專家估計,涉案毒品的市值大概是四萬八千多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19歲,中一程度,和哥哥和母親一起住。被告被捕前是在船塢做維修散工,日薪500元。被告因為父母離異而無心向學。在2008年更加因為誤交損友而染上毒癮。被告因為經濟拮据而鋌而走險。如果販毒成功,被告可以得到$10,000元的報酬。 4.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5.被告有三項定罪,兩項涉及毒品。被告在15歲之年已經干犯藏毒罪,亦染上毒癮,但被告並不珍惜機會改過自新,反而在2010年再干犯藏毒罪,被判入戒毒所。雖然被告的年紀在21歲以下,但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需要索取其他報告,而可以直接判刑。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坦白認罪,亦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刑期。 6.年輕的被告被毒犯利用,以$10,000元利誘販運市值達四萬八千多元的可卡因,這樣令被告需要負上沈重的代價。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5.45的可卡因,理應以6年左右為起點。但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他的年紀和本案案情,決定重輕發落,以五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4個月。本席亦希望被告不要再沈淪毒海,浪費生命,對自己,對媽媽都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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