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運康

Case No.DCCC 32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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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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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Irene POON Oi-l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區殿霞律師行律師Miss CHAN So-yuen, Zoe,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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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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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於本年2月5日在香港干犯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如下:

2.2013年2月5日上午11時左右,有便裝警員在皇后大道西街上巡邏,見被告形跡可疑,他們監視被告約半小時後,見被告進入皇后大道西291號那棟大廈,後來探員亦進入該座大廈,他們見到被告進入大廈1樓一間商鋪,名為Thai Retreat,探員繼續監視被告,有探員見到被告在該Thai Retreat店鋪內打開一個櫃的櫃桶,被告亦走向該店鋪的接待台,又打開另一個櫃桶,在櫃桶內搜掠,被告從該櫃桶拿出一個膠袋,放入自己的袋子內。被告離開該店鋪,就被探員截著,探員在被告身上找到82元,便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說自己當場被捕,會和警員合作。被告被帶回警署,在進一步的詢問下,他承認在當日11時,在皇后大道西走著,後來進入涉案大廈的1字樓,他見有關的店鋪的門沒有鎖上,於是進入該店鋪內,見裡面無人,便搜掠店內的櫃桶,從櫃桶中拿到那82元。被告被捕時,身上有4,000元,被告說這筆錢是他的兄弟早幾天給他的。有關的店鋪在案發時正在裝修,沒有營業,裝修工人因為要工作,所以就把店鋪的前門打開。店鋪的東主確認,在被告身上找到的82元是他的財物,放在店鋪內的一個櫃桶。

3.被告今年64歲,自1967年開始有刑事定罪紀錄,至2011年有五十次上法庭被定罪,涉及多項罪行,其中三十九次是涉及入屋犯法罪或企圖入屋犯法罪,有時所涉及的是多過一項罪行,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1年12月30日,那次他被定三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總共需要入獄24個月,律師說他是今年初才離開監獄。

4.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在13歲時讀至中二,但因為健康問題而要輟學,被告健康不佳,長期失眠及頭痛,現在更患有心臟、糖尿等疾病,被告亦有情緒病。

5.被告的定罪紀錄顯示,他自1974年至1977年,多次被法庭判進小欖精神病康復中心治療。律師說,被告在80年更曾經自殺,現在需要定期看醫生,但不用住院。

6.律師指被告的健康欠佳,所以不能長期就業,他最後的一份長期工作已是十多年前的事。被告和兄長同住,兩人都是獨身,被告的兄長每月會給被告大約1,000元生活費用。被告自1993年亦開始收受傷殘津貼,但每月只有1,100元。律師指被告的生活艱苦。被告今年初離開監獄之後,生活並不如意,有點潦倒。案發當日,他經過那座大廈,見大廈沒有門閘,於是進內登上1樓,進入涉案的商鋪犯案。

7.律師指被告在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用工具去輔助犯案,他在店內只偷到82元港幣,這筆金錢已經被尋回,將會歸還事主,所以事主並沒有損失。律師指被告被捕後和警方合作,坦白招認,希望法庭輕判。

8.被告今年已經64歲,已算是一名老人。律師在求情時詳細道出他過往的經歷,確實令人有點同情,但被告不是初次犯案,他有五十次上庭紀錄,其中三十九次涉及入屋犯法罪行。

9.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初次犯此類罪行,涉及商業處所的,判刑起點已經是兩年半監禁,重犯者的判刑起點應該提高。不過,本席同意律師說被告在本案中,只是見涉案的大廈沒有鎖上,於是被告進內,登上1樓的有關單位,該單位當時亦因為裝修關係,沒有鎖門,被告乘機進內,在單位之內偷去小量金錢,只有82元港幣。被告在入屋犯法的過程中並沒有使用暴力,亦沒有使用工具。他被捕後亦向警方坦白交待,亦在法庭第一時間承認控罪。本席認為這此情況下,可以仍以兩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