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自平

Case No.HCCC 25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5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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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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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5月2日下午2時51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及雷德成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若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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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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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當警務人員拘捕被告人,進入被告人的住所搜查時,他們發現一包0.09克的甲基苯丙胺鹽(即「冰」)。在案件審訊過程中,被告人在庭上宣誓下表示,他當日曾邀請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吸食毒品。實際上,他隨後亦與控方第一證人一齊吸食,涉案的毒品是他們吸食剩下來的。從這些情況可看到,被告人當天所管有的毒品,不單止是自己享用,亦是準備隨時提供予其他人士享用的。此點亦增加案情的嚴重性。

在上一次聆訊,本席將案件押後,提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在2012年2月開始吸食毒品,而在4月被拘捕後已停止此壞習慣,他現在亦已沒有毒癮。因此,懲教署的職員並不建議被告人進入戒毒所。

雖然此宗案件涉及的毒品不算多,但考慮到剛才所講的情況,本席信納即時的監禁是在所難免。考慮到份量並非太多,因此本席採納9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6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