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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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1),「發布淫褻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條;控罪(2),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違反同章法例第21(1)(b) 條;分別處入獄10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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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3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1153號) ---------------------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1),「發布淫褻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條;控罪(2),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違反同章法例第21(1)(b) 條;分別處入獄10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2013 年2 月27 日下午,警方聯同有關部門在觀塘廣場採取行動,佯裝顧客從上訴人打理的店內購得6 張淫褻數碼影像光碟(控罪 (1)),表露身份後又在店內搜出2413 隻同類光碟(控罪 (2))。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上址販賣「鹹碟」以「揾生活費」,即每天450 元。 涉案光碟中,有男女性交及口交的場面,男女方的性器官清楚可見。 判刑理由 3.下面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上訴理由 4.上訴人在表格102中聲稱,他的友人在一相類似的案件當中,祇被同一位裁判官判了6 個月監禁。2013 年4 月24 日,上訴人再去函法庭,指他的朋友及一名囚友,因販賣色情光碟而被判罰的刑期,都比上訴人短;而另一囚友在保釋外出期間再犯案,卻只被判與上訴人一樣的10個月監禁。上訴人亦懷疑本案的裁判官,沒有依照Yu Man Lung一案量刑,而只是因應上訴人的同類前科而把刑期加重。最後,上訴人聲稱犯案只是為生活所逼,希望可從輕法落。 討論 5.上訴人說有同類案件判得比他的輕,在法理上與本上訴並無直接關係。我要考慮的是,15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長。 6.本案裁判官所考慮的Yu Man Lung案(HCMA 704, 777, 779, 795 of 1999),涉及4 位上訴人,各自的背景不同,涉案光碟的數量也不盡一樣(300至2,000不等)。無論如何,貝珊法官指出,光碟的數量,只是判刑的其中一個考慮,真正重點卻在於罪行的發布行為、案發地點是否該罪行的黑點、及判刑能否實收阻嚇之用。最後,貝珊法官肯定了對該4 名上訴人劃一的12 個月量刑起點。 7.本案上訴人涉及發布行為,案發地點亦為這種罪行的黑點。此外,上訴人曾因干犯相同的罪行而被判入獄10 個月,現在重犯,在商場公然售賣色情光碟,並視之為生計,裁判官因而把12 個月的量刑起點向上調整3 個月,是可以接受的。屢犯不改,刑期將會加重,是既有的法律原則。 判決 8.本案的刑期不輕,但不明顯過重。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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