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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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1),「發布淫褻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條;控罪(2),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違反同章法例第21(1)(b) 條;分別處入獄10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23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3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3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1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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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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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3年5月22日
裁判日期: 2013年5月22日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1),「發布淫褻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條;控罪(2),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違反同章法例第21(1)(b) 條;分別處入獄10 個月,同期執行,即共1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2013 年2 月27 日下午,警方聯同有關部門在觀塘廣場採取行動,佯裝顧客從上訴人打理的店內購得6 張淫褻數碼影像光碟(控罪 (1)),表露身份後又在店內搜出2413 隻同類光碟(控罪 (2))。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上址販賣「鹹碟」以「揾生活費」,即每天450 元。 涉案光碟中,有男女性交及口交的場面,男女方的性器官清楚可見。

判刑理由

3.下面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 是次涉及的光碟數量不少,但淫褻程度可以列為一般。此等案件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量刑的原則,要以遏制為主,一般來說,應處以即時監禁,刑期為9-12 個月(參考貝珊法官於Yu Man Lung (HCMA 704/1999) 一案的判詞)。此外,Lam Chung Leung (HCMA 595/2002) 一案涉及1500 隻數碼光碟及2500 隻光碟,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認可量刑起點為18 個月。Hung Hang Lam (HCMA 670/2003) 一案的被告被指控3 項控罪,分別涉及1277 隻、3174 隻數碼光碟及2289 隻影碟。原訟庭認可的量刑起點,皆為15 個月監禁。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54 歲的成年人,已有8 次刑事紀錄,其中2 項與本案涉及罪行性質相同。於2000 年,他因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而被判入獄10 個月。是次案發的觀塘廣場是相類罪行的熱門地點,警方有多次在上址進行掃蕩,所以,本席認為有必要嚴令遏制此等罪行。

於考慮上述因素之下,本席認為總體刑期的量刑起點,為15 個月監禁,由於被告認罪而下調至10 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上訴理由

4.上訴人在表格102中聲稱,他的友人在一相類似的案件當中,祇被同一位裁判官判了6 個月監禁。2013 年4 月24 日,上訴人再去函法庭,指他的朋友及一名囚友,因販賣色情光碟而被判罰的刑期,都比上訴人短;而另一囚友在保釋外出期間再犯案,卻只被判與上訴人一樣的10個月監禁。上訴人亦懷疑本案的裁判官,沒有依照Yu Man Lung一案量刑,而只是因應上訴人的同類前科而把刑期加重。最後,上訴人聲稱犯案只是為生活所逼,希望可從輕法落。

討論

5.上訴人說有同類案件判得比他的輕,在法理上與本上訴並無直接關係。我要考慮的是,15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長。

6.本案裁判官所考慮的Yu Man Lung案(HCMA 704, 777, 779, 795 of 1999),涉及4 位上訴人,各自的背景不同,涉案光碟的數量也不盡一樣(300至2,000不等)。無論如何,貝珊法官指出,光碟的數量,只是判刑的其中一個考慮,真正重點卻在於罪行的發布行為、案發地點是否該罪行的黑點、及判刑能否實收阻嚇之用。最後,貝珊法官肯定了對該4 名上訴人劃一的12 個月量刑起點。

7.本案上訴人涉及發布行為,案發地點亦為這種罪行的黑點。此外,上訴人曾因干犯相同的罪行而被判入獄10 個月,現在重犯,在商場公然售賣色情光碟,並視之為生計,裁判官因而把12 個月的量刑起點向上調整3 個月,是可以接受的。屢犯不改,刑期將會加重,是既有的法律原則。

判決

8.本案的刑期不輕,但不明顯過重。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