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81/201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13.
1. 申請人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和第二項均為「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3 條;第三項為「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5(1) 條。案件經過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總刑期4 年3 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在聆聽申請後拒絕申請,現頒發判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