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文俊

Case No.HCCC 31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1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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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徐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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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3年5月28日下午3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Chiu Wai T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bert Po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歐陽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與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Homosexual buggery with a man under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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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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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與21歲以下嘅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嘅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a)條。

被告現年係22歲,而受害人18歲,兩人分別為全失明人士,同埋中度弱視嘅人士,曾經就讀同一所盲人學校。受害人後來告知社工同被告喺2008年曾經有不尋常嘅性接觸,即係被告曾經要求佢去到一個傷殘人士嘅廁格,喺廁格內被告觸摸受害人嘅陰莖同埋陰囊,並同佢進行肛交。期間被告冇射精,亦都冇使用任何嘅安全措施。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以及感化官同埋心理專家報告嘅內容,被告一出世已經有視力嘅問題。到十多歲之前曾經多次做過手術,但係不但無補於事,反而導致到佢15歲嘅時候完全失明。而佢嘅父母早喺佢好年幼嘅時候已經遺棄佢,將佢留低畀佢嘅祖父母照顧,但係由於祖父母年紀日漸老邁,被告由1996年係交由社署監管,並可供有心人士領養,不過一直無人問津。

被告自15歲起入住盲人學校嘅宿舍,只有喺少數放假嘅時間會返去同祖父母渡過假日。大律師指被告係過住高度禁閉嘅生活,同埋缺乏正常社交。更不幸嘅係,佢喺大概14、15歲嘅時候報稱被盲人學校嘅社監性侵犯,佢曾經親自出庭作供,指證該社監,可惜取後法庭因為事件發生嘅時間久遠,裁定該社監罪名不成立。而該社監喺該聆訊之後亦都冇返回盲人學校工作。

心理專家嘅報告顯示,被告自2005年開始已經接受心理輔導,佢對今次嘅事件採取咗勇於承擔嘅態度,但係由於被捕至到上庭嘅期間相隔十七個月,被告係感覺困擾、惶恐、無助,亦都非常之擔心被判監禁類型嘅刑罰對佢係百上加斤。佢更加諗過自殺,但係被告表示唯一推動佢活下去同埋面對現實嘅,係自佢6歲畀父母遺棄之後對佢不離不棄嘅祖父,雖然佢一直認為受害人係同意今次嘅性行為,而喺佢知道受害人報警,被警察拘捕嘅時候佢感到愕然,佢喺一番內心掙扎之後仍然決定承擔責任,選擇認罪。心理專家同埋感化官均認為今次嘅事件係因為被告好奇、衝動、未有深思熟慮顧及法律後果,而干犯嘅單一事故。事實上自2010年開始,被告已經離開盲人學校,並獲發公屋,過住獨立嘅生活,佢能夠照顧自己,並且做簡單嘅家務。亦都定期探訪住喺附近嘅祖父母,又已經領洗成為教徒,致力參與教會活動以及團契。現在正在供讀按摩課程,將會喺6月接受考試,佢希望未來以此維生。

本席同時亦都閱覽咗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而心理專家認為受害人係一名缺乏安全感嘅年青人,對他人缺乏信心。而對呢一次嘅事件選擇採取逃避嘅態度。今次嘅事件亦都加深咗受害人對他人失去信心嘅意念。可幸嘅係佢而家已經有穩定嘅女朋友,女朋友畀受害人好大嘅支持同埋鼓勵,心理專家建議受害人繼續就性侵犯嘅事件接受心理輔導。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控罪嘅嚴重性、大律師嘅求情,所有求情信件嘅內容,同埋綜合各方面嘅因素、背景,喺被告個人因素以及公眾對此等案件嘅不齒兩者中作出平衡,本案無疑係一宗悲劇,不論被告同埋受害人喺今次事件中身心均受傷害。雖然被告係失明人士,但係佢嘅受責性絕不比一般人士為輕,所有人,不論身體是否殘障,均必須為其行為負責,觸犯法律就必須承擔責任,受到法律嘅制裁。本案控罪嘅性質嚴重,雖然冇訂立量刑指引,一般均以即時監禁處理。

本案案發嘅時候,被告同受害人年齡相差大約四年,屬係受害人嘅學長。除咗冇使用安全措施之外,案情並冇顯示破壞誠信、威逼利誘受害人,或者使用不必要武力,甚至係錄影、拍照等腐化或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報告內容顯示雖然事件喺事發後數年先至東窗事發,令被告精神同埋情緒受到極大嘅困擾,及擔心面對嘅刑罰,縱使如此,被告並冇自暴自棄,反而力爭上游,洗心革面,喺離開咗失明學校嘅禁閉生活之後,佢以無比堅定嘅志意同埋毅力展開佢人生新嘅一頁。佢有自己嘅居所,能夠照顧自己嘅起居飲食,為咗佢嘅理想同埋經濟獨立而努力學習一技之長,逐漸建立起社交圈子,有教會嘅朋友、祖父母嘅諒解、支持同埋鼓勵。

本席無疑被告作為一個失明人士喺重建生活,面對嘅障礙係不足為外人道嘅。佢雖然披荊斬棘,需要付出嘅努力肯定比一般人為多。本席認為喺咁嘅情況下,被告因為一時好奇心驅使,犯下今次係嚴重嘅過失,但係佢喺被拘捕之後已經得到教訓,今次嘅事件將會喺佢整個人生中時刻警惕佢,不能再次行差踏錯,所以本案本席可以以一個偏離一般判刑類別嘅方法處理。

本席接納感化官嘅建議,判處被告24個月嘅感化。有以下嘅條件:一,按照感化官嘅指引讀書、工作。二,需要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同埋遵照感化官指示,如果感化官認為有需要作家訪,被告必須予以配合。三,遵從感化官嘅指示接受心理輔導。四,按照感化官嘅指示參與小組更生計劃。最後,被告必須出席2013年11月28號九點半鐘,喺本席席前聽取進步報告(progress report)。

被告企起身。法庭畀你最後一次機會,希望你好好珍惜。如果有任何違反感化條件,係必須帶你番嚟,本席有權就住你面對嘅控罪重新判罰。到其時即時嘅監禁亦都係再次係一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