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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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507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李嘉寶在裁判官杜浩成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罪指上訴人在崇光百貨之超級市場盜竊,控方證據包括店舖保安員之證供及超市閉路電視錄像。 4.案發當日20:22時,閉路電視 (6號攝錄機))拍得上訴人在超市雜誌架附近之收銀處對開推著手推車,車上放置購物籃,籃上有貨品。上訴人左手拿著錢包,右膊搭有肩袋。 5.20:23時,第11號攝錄機拍得上訴人進入超市的麵包店,手推車籃上載有貨物。至20:24時,上訴人從麵包店出來,手推車上購物籃被綠色環保袋覆蓋,購物籃上還有放一個白色「背心袋」。上訴人左手仍拿著錢包。 6.保安員(控方證人)見上訴人手推車上購物籃貨品整個被環保袋蓋,心起疑心,暗中監視。保安員見上訴人將購物籃上的貨品一一放進一個深色和一個綠色環保袋內,再將兩個環保袋放回購物籃上,然後推車往超市另一邊出口。 7.20:31時, 6號攝錄機拍得上訴人到了雜誌架旁收銀處,上訴人望著收銀機位,但沒有行近。手推車上購物籃已載有兩個環保袋。上訴人右手拿著錢包,將手推車推到收銀處對面的雜誌架,拿取單張閱讀,然後放回,走過收銀處。 8.20:33時,7號攝錄機拍的上訴人行到近扶手電梯的另一個收銀處,她行過收銀處後停低,將購物籃上的白色背心袋放入肩袋內,然後拿出飲品來喝。 9.20:34時,Cashier 2號攝錄機拍得上訴人到達收銀處,她身旁當時沒有手推車,到收銀處問職員取了一個透明膠袋,將飲品放入。 10.20:36時,在超市樓上一層的1號攝錄機拍得上訴人正搭乘扶手電梯上來,左手拿著深色的環保袋,右手拿著綠色環保袋,右膊搭著肩袋。 11.控方證人截停上訴人,指她沒有付款,上訴人表示忘記。警員到場,警誡下,上訴人重申忘記付款,沒有盜竊。 12.上訴人被指偷竊兩個環保袋内的物品:兩包煮熟羔蟹、一包日本麵條、一包烏冬、一盒芝士、三包乳酪、兩包車厘子、一個苦瓜、兩包蘋果、一包牛油、一樽菠蘿汁、兩包炭燒豬肉乾及兩包溫泉蛋。 辯方案情 13.上訴人作供,辯解是誤以為已經付款。上訴人指事發前半年因工作䌓忙,壓力很大,身體不適,需要服藥。案發前幾天,有長輩生病入院,她下班後到超市購物,準備翌日探病。她選購貨品後才決定購買麵包。當她進入麵包店,因為環保袋阻礙,便把環保袋放在貨籃上。購買麵包後,因為想著公事,以為購物籃內貨物已經付款,便將手推車推到扶手電梯旁,將貨物放入兩個自備環保袋。其間,她的錢包跌在地上,她拾回錢包,隨即放回手袋。 裁判官的理由 14.裁判官拒納上訴人自稱以為已經付款,理由如下:
15.裁判官在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後,推論上訴人完全清楚自己仍未付款下離開超市,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16.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17.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辯解,基本上是她花長時間選了大量貨品,只支付麵包,其他未有逐一過機,便將之放入環保袋內,再將環保袋放回籃子上,然後推過不同的收銀處,實在無可能以為已經付款。這證據不但足以支持拒納上訴人之辯解,亦同樣地足以支持盜竊之唯一合理推論。 18.裁判官提及上訴人其他舉動是故弄玄虛,試圖測試或誤導可能監視她的保安人員。 19.代表上訴人的姚大律師指,上訴人表現休閒、不緊張、不鬼祟、不但不能支持盜竊的推論,其實削弱甚至否定有罪推論, 20.本席並不同意。上述第17段的證據足以支持控罪,在此基礎下,裁判官始對其他證據作出分析。雖然其他證據不能獨立地致罪,但斷不會削弱或否定致罪推論。以上訴重審角度亦然。 21.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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