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端

Case No.HCMA 85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5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7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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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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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6月7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6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6 月13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王永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駕駛公共小巴LV7536 號,在沙田穗禾路下山。該路段為兩線雙程行車,中間有連續雙白線。第一證人駛到彎位時,見上訴人駕駛私家車KU8393 號上山。當兩車距離約一個私家車位,私家車半邊車頭越過雙白線。第一證人將時速由20 公里減至10 公里及些微向左轉,但私家車右車頭仍撞到小巴的右前輪。因天雨路滑,相撞後小巴再撞到左邊鐵欄。兩車損毀算嚴重。

4.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警員,他指上訴人在現場說行車時左邊山邊有物件掉下,她向右扭,撞到對面線的車輛。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盤問指第一證人越過雙白線,撞到上訴人車輛。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指雖然他在證物P4(7)及(8)的相片畫上顯示相撞地點的「X」號不同,那是因爲相片角度問題,並不重要。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時超越雙白線,撞到對面行車線的小巴,沒有確保一個合理謹慎駕駛者應有之最低標準,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控方證人證供有多重疑點;

(2) 裁判官干預審訊過程,終止控方對第一證人之覆問;

(3) 裁判官在第二證人沒有提及上訴人在現場承認超越雙白線之下仍推論上訴人有這樣做。

討論

8.上訴人指第一證人證供有以下矛盾:

(1) 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的車速由時速20 公里減至10 公里,但他在現場對第二證人說車速是40 公里;

(2) 第一證人自稱有16 年駕駛經驗,但對有關路段的影線並不熟悉;

(3) 第一證人指他「挨左少少」(即離開中間雙白線行駛),但說不出究竟是多少;

(4) 第一證人在相片中以「X」顯示撞車位置,但他所指的是小巴停定後車頭前面的位置,邏輯上並無可能;

(5) 第一證人對時間之描述甚不準確,他初說第一眼看見上訴人車輛離相撞20 秒,後改為9 秒。

9.覆問與第一證人在證物P4(8)相片畫的「X」號有關。控方嘗試指出第一證人所畫的撞車位置與常理不符。裁判官指控方不能盤問本身證人,終止覆問。但最終裁判官在口述裁決上指他對第一證人在證物P4(8)上之記認不賦予任何比重。顯而易見,兩車相撞地點無可能在小巴停定的前方。裁判官的決定合乎常理,並無不妥。

10.就影線問題,控方第三證人指該路段有一影線區,但距離肇事地點很遠。影線與案情無關,第一證人不能說出,並無不妥。

11.上訴人指第一證人他第一眼望見上訴人車輛後20 秒發生踫撞,但該處是彎位,第一證人無理由會看得到,除非他有透視眼。

12.交通案件所涉之速度、距離,往往只是估計,裁斷要看整體證據而言。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沒有不妥。上訴人所提之矛盾,並不構成任何疑點。

13.上訴人指第二證人既然沒有說她在現場承認橫過雙白線,裁判官不應定罪。

14.辯方盤問第二證人時,指出上訴人在現場從未說過她曾經越過雙白線。無論如何,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自白沒有賦予任何比重,無疑是基於上訴人未曾受過盤問。裁判官的做法並無不妥。而定罪有第一證人的證據支持。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