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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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5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7698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王永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她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駕駛公共小巴LV7536 號,在沙田穗禾路下山。該路段為兩線雙程行車,中間有連續雙白線。第一證人駛到彎位時,見上訴人駕駛私家車KU8393 號上山。當兩車距離約一個私家車位,私家車半邊車頭越過雙白線。第一證人將時速由20 公里減至10 公里及些微向左轉,但私家車右車頭仍撞到小巴的右前輪。因天雨路滑,相撞後小巴再撞到左邊鐵欄。兩車損毀算嚴重。 4.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警員,他指上訴人在現場說行車時左邊山邊有物件掉下,她向右扭,撞到對面線的車輛。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盤問指第一證人越過雙白線,撞到上訴人車輛。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指雖然他在證物P4(7)及(8)的相片畫上顯示相撞地點的「X」號不同,那是因爲相片角度問題,並不重要。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時超越雙白線,撞到對面行車線的小巴,沒有確保一個合理謹慎駕駛者應有之最低標準,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討論 8.上訴人指第一證人證供有以下矛盾:
9.覆問與第一證人在證物P4(8)相片畫的「X」號有關。控方嘗試指出第一證人所畫的撞車位置與常理不符。裁判官指控方不能盤問本身證人,終止覆問。但最終裁判官在口述裁決上指他對第一證人在證物P4(8)上之記認不賦予任何比重。顯而易見,兩車相撞地點無可能在小巴停定的前方。裁判官的決定合乎常理,並無不妥。 10.就影線問題,控方第三證人指該路段有一影線區,但距離肇事地點很遠。影線與案情無關,第一證人不能說出,並無不妥。 11.上訴人指第一證人他第一眼望見上訴人車輛後20 秒發生踫撞,但該處是彎位,第一證人無理由會看得到,除非他有透視眼。 12.交通案件所涉之速度、距離,往往只是估計,裁斷要看整體證據而言。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沒有不妥。上訴人所提之矛盾,並不構成任何疑點。 13.上訴人指第二證人既然沒有說她在現場承認橫過雙白線,裁判官不應定罪。 14.辯方盤問第二證人時,指出上訴人在現場從未說過她曾經越過雙白線。無論如何,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自白沒有賦予任何比重,無疑是基於上訴人未曾受過盤問。裁判官的做法並無不妥。而定罪有第一證人的證據支持。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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