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國雄

Case No.DCCC 26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6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6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國雄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UI Ming-chun, Pierr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MA Cho-yuh, Jud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24.08克固體含21.65克可卡因。

2.2013年1月5日,警員在旺角弼街與花園街一帶進行反危險藥物行動。

3.晚上9時07分左右,警員在弼街與花園街交界截停被告。被告調頭,向旺角道方向逃跑,但終於被警員截獲。警員在被告的外套右前袋發現兩個膠袋,包括一個小的膠袋內有0.22克固體含0.19克可卡因,另一個大的膠袋則載著23.86克固體含21.46克可卡因。

4.警員後來帶被告到他在將軍澳健明邨明宇樓914室的住所內搜查,並無發現任何服食危險藥物的裝置。被告被捕時,身上有港幣479.50元。警方估計,被告身上搜獲的毒品約值港幣二萬四千九百多元。

5.被告現年22歲,他在2008年3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更生中心。律師說,那次涉及的毒品是一些「fing頭丸」。

6.在求情時,律師說,被告在1999年從國內來港。被告有中一教育程度,他在香港和父母同住,父母都有工作。被告在兩年前結婚,他的太太及現年兩歲的女兒現時仍在國內,不過女兒已經獲批單程證,可以來港生活。太太則仍須持雙程證經常來港。被告每月給他的太太及女兒3,000元作生活費用。被告在2012年11月前是當跟車散工的,每月收入並不穩定,不過平均有萬六元左右。律師說,被告想轉行作裝修工人,以賺取更高收入,不過他辭掉跟車的工作後,卻未能即時開始裝修的工作,因此失業達兩個月,要靠積蓄過活,甚至要父母資助他在國內的妻女生活費。

7.律師說,被告吸食可卡因已有三四年的時間,每月要服食大約十克毒品,支出不少。不過,警方在被告的家中找不到任何吸毒裝置。律師說,被告是不想讓父母知道自己吸毒,因此在家中沒有放置任何吸毒設置,被告是在朋友的家中才吸食毒品。律師說,案發時,被告差不多吃盡自己的毒品,只餘身上那小包(即0.22克固體含0.19克可卡因),於是他便出外買毒品作補充。律師又說,被告的朋友早前給了被告8,000元,叫被告代買毒品,所以被告就用上前後12,000元買了案中那大包毒品(即23.86克固體含21.46克可卡因)。律師說,被告打算將那大包毒品的一半給那朋友,另一半則留給自己服用。被告透過律師說,他在當晚8時55分左右,在旺角區買了那大包毒品,正要坐巴士到將軍澳的朋友處,把那大包毒品的一半分給對方,就被警察捉著。律師亦確認,被告在被捕後,一直行使他的權利,保持緘默,並沒有向警方說出那大包的毒品一半是給朋友的,另一半則是自用。

8.辯方律師確認,被告選擇不上庭作供或傳召任何證人去說及代朋友購買毒品的事。

9.本席明白被告有權在被捕後,向警方保持緘默。他亦有權在庭上選擇不上庭作供或不傳證人,去說及代朋友買毒品的事情。

10.本席考慮過被告透過律師作出的說法。本席不信被告是一名吸食可卡因的人士。按律師說,被告吸食可卡因已有三四年的時間,本席很難相信他可以一直只是在外吸食,而在家中卻不留任何痕跡或吸毒裝置。本席不信被告所說,他是怕父母得知,所以才沒有在家中吸食毒品,僅在朋友家中吸毒。被告提出替朋友買毒品的說法,他說那大包毒品有一半是給朋友的,另一半就留給自己自用,這僅是一個說法,並無任何證據支持,本席拒納這番說法。本席拒納被告說,在他身上的一大包毒品,有一半是留給自用的。本席剛才已解釋為何拒納被告是一名吸食可卡因的人士。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上的所有毒品都是他用來販賣的。本席以此基礎作判。

11.販運可卡因的罪責等同販運海洛英。按劉德明案例的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的毒品(以純量計),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在此案中,被告販運的是純量達21.65克的可卡因,本席以五年九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對他判監46個月(即三年又十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