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毓聲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10/2013。
Case No.DCCC 8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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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洪毓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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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5月24日上午11時05分
出席人士: Ms Carol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大潛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至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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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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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3項俗稱「非禮」(猥褻侵犯)的控罪,而另一項非禮罪則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顯示:受害人在案發時是17歲,與被告人同住。被告人是受害人媽媽的男朋友,而且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媽媽育有一名女兒,是受害人的妹妹,現年7至8歲。

3.案件發生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間,在3個不同的日子裡,當時只有受害人和被告人在家,其他的家人則外出了。每一次都發生在當受害人在床上休息的時候,被告人伺機進入她的房間侵犯她。每次受害人都作出強烈的反抗,但每次均被被告人以力量制服。受害人每次均有呼叫求援,但被告人都沒有理會。案況顯示情況是一次比一次嚴重,第一次的時候,被告人強吻對方,並且用手深入對方私處觸摸一段時間;第二次的時候,他除了伸手去觸摸私對方處一段時間外,也有用陽具在對方臀部上磨擦一段時間;最後一次他更用舌頭舔對方陰道,吸吮對方乳頭,也以陽具磨擦對方陰道附近一段時間直至射精。

4.被告人現年37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判刑前,法庭替受害人索取了一份創傷報告。求情時,律師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和過往的經歷,也呈遞了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人,他親生女兒和他哥哥和姐姐所撰寫的求情信。簡單而言,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悔疚。

5.就本案而言,毫無疑問被告人是為了一己私慾,罔顧對方感受而做出這些傷害他人的行為。這類罪行一般不只是在身體傷害方面,主要是在心靈創傷方面。很多受害人及其家人在經歷這些罪行後,心靈上是受到一定程度的創傷,而這些創傷可能伴隨他們一輩子,揮之不去。回顧創傷報告,本席知道受害人的確受到這件事的影響,除了這些不愉快的事情經常浮現在她腦海中,令她感到焦慮、失眠和造噩夢。受害人今年要應付公開試,她因為這件事而令她在考試期間不能集中精神。

6.被告人的律師也引述報告中指受害人說如果能見不到被告人的話,她可能會慢慢淡忘這件事情。可是她是否真的可以不見被告人呢?本席不知道客觀環境是否可以容許她這樣做,因為被告人始終是他妹妹的親生爸爸。被告人的親生女也有寫信給法庭,字裡行間可以看到她很惦掛他,原因是她很久沒有見他。但是她似乎未知道現在正發生何事。本席不知道他日當她知道爸爸做了這些事情的時候,這會對她有何影響。

7.這件事裡,受害人的母親也受到了影響。報告中有引述了她經常自責是自己間接引致這件事的發生。事實上並不是她的責任,完全是因為被告人不去控制自己,他是造成所有人的痛苦的始作俑者。

8.本席認為本案非常嚴重,很明顯被告人在侵犯對方期間是使用了武力令對方就範,而且情況一次比一次嚴重。本席認為他每次的行為和強姦沒有甚麼分別,只是他沒有正式和她性交。除了這一點,所有的事沒有分別。雖然被告人和受害人沒有血緣的關係,但從整件事來看,基本上她可以視他為父親,但作為父親最應該做的就是保護自己的兒女,他非但沒有做到,而且還要做出一些傷害她的事情,而這些傷害是會揮之不去的。

9.求情方面,本席認為唯一可取的地方就是被告人的認罪,他的認罪免卻受害人需要出庭,再一次憶述這些痛苦的經歷。除了他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後,本席就每一項控罪均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監禁40個月。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刑期的40個月與第二項刑期的6個月,再與另外一項刑期的8個月作分期執行,餘下的全數同期執行,合共監禁5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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