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211/201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13.
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快富街利興大樓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租客,租用了利興大樓地下E座經營甜品店。申請人指答辯人雖然被多番警告仍然把店舖的廚餘及其他垃圾,丟棄在天井內,而有關的天井是屬於大廈公用地方,這廚餘非由一般家庭產生,實乃商業廢料,數量有別於由家庭所產生的,申請人指答辯人的行為不單佔用公用地方,並且對其他單位用戶造成滋擾及阻礙,因而違反了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此外,由於丟棄的商業廢料內有廚餘,必須每天清理,否則帶來各種環境及衛生問題,因此,申請人需額外支出清潔費處理該等商業廢料。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宣布天井是利興大樓的公用地方,並向申請人賠償清潔費。由於答辯人於2013年2月2日已停止這行為,原來要求的禁制令已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