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敏茜 對 霍敏韜

Case No.DCCJ 261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261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2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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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FOK MAN SAI CECILIA (霍敏茜), the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the deceased CHOW FOOK CHIU(周福昭)  

被告人 FOK MAN TO (霍敏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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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

聆訊日期 : 2013年5月31日

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日期:2013年6月6日

原告人書面最後陳詞日期:2013年6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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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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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與被告人是兩姊弟。原告人指根據一份家庭協議書 (B文件冊第10-16頁) 被告人有責任於他們的繼父(“周先生”)有生之年向他每月支付港幣3,000元。相關的時間是由2009年3月開始直至周先生於2012年2月1日去世,共35個月。期間,被告人除了在2009年3月起全年及在2010年11月份支付過每月港幣3,000元外,他並沒有根據家庭協議行事。她指被告人短付了港幣72,000元,她現以周先生的遺產執行人身份向他追討這數目。

2.被告人確認根據家庭協議他應每月向周先生支付港幣3,000元,他亦承認由於簽署了家庭協議書,這責任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他指他一直按照家庭協議行事,堅稱他從來沒有缺少支付任何一期,因此沒有欠下任何金額。

3.就雙方的說法,本席唯一需要審議的議題是究竟被告人有沒有如他所述,每月支付港幣3,000元給周先生,直至他去世為止。

4.原告人提供了相關的銀行月結單證實在這段期間,被告人總共存進了港幣33,000元,而在這段期間共有35個月,他總共應支付港幣10,500元,因此尚欠港幣72,000元。

5.被告人的說法是由於周先生日漸年老,身體衰弱,他已經不願意到銀行做提存,所以他親自向被告人要求以現金向他支付每月港幣3,000元,並且,可在給他錢時探望他。被告人指稱在沒有存錢到銀行戶口的時段,他基本上是每星期一次前往探望周先生,除了自己探望他之外,他還會聘用兼職家務助理替周先生清理他的家居,每次四小時,他指聘用兼職家務助理是每星期的事,他指他對周先生盡心盡孝,只是後來在周先生去世前一年開始性情轉變,向他表示他母親有越軌行為,以致他們的關係漸漸疏離,又因他開始自己做生意,沒有每星期探望他,但仍維持每月一次,同時給他港幣3,000元。他否認短付港幣75,000元。

討論

6.聽了兩方面的說法,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說法更為可信,她提供了銀行記錄讓本席參考,事實上,被告人也沒有爭議,沒有銀行記錄記賬的時候,他沒有存錢戶口,只是,他解釋是以現金交給周先生,不過他完全沒有提供任何客觀的證據。他指稱曾經超過一年的時間,每星期聘請家務助理協助周先生清理家居,但他卻完全不能提供證據,他承認他聘請這些家務助理是在網上進行的,他卻完全不能提供任何記錄,又沒有提供任何理由,他又指曾經要求代理“管家易”提供他們那方的記錄,他們卻說不能協助,但他又不能說出任何原因。在證人陳述書他沒有提出關於聘請家務助理的說法,也從未提及每星期探望周先生。此外,他指周先生不願意到銀行的說法也沒有提供證據支持,相反,原告人提出了周先生到銀行簽名過戶的證據,日期是被告人已經停止了存款超過一年的時間,此外,從銀行記錄看來,他的戶口仍有其他定時定額的存款,本席不接受被告人的說法。

7.被告人的供詞不無矛盾之處,誠如黃律師在其最後陳詞中指出,被告人就周先生何時從港島住所遷出返回荃灣物業居住,他在不同段落有不同說法,一說2006年年中(18段), 稍後又說執行了家庭協議書(2009年) 之後。此外他一方面說沒有人追討每月港幣3,000元,但他又指每次與原告人通電話都因物業金錢問題不歡而散,本席接納原告人指曾向他提及欠款及他沒有探望周先生的問題。無論如何,被告人的案情完全沒有客觀證據支持,他的供詞亦缺乏說服力。

8.本席認為,在相對可能性下,原告人的說法較可信,本席接納她已經證明了她的申索。

命令

9.(i) 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港幣72,000元;

(ii) 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港幣72,000元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入稟日起計直至付清為止。

訟費

10.本席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訟費,由本席作簡易評定。原告人於本命令後21天內向本席提交及向被告人送達訟費表,被告人於收悉後14天內向本席提交反對理由。這是暫准命令,如沒有任何一方於14天內以傳票形式提交更改申請,則成為絕對命令。

( 陳玲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Mr Wong Kam Mun代表應訊

被告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Mr E Gopaoco代表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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