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617/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13.
1. 原告人與被告人是兩姊弟。原告人指根據一份家庭協議書 (B文件冊第10-16頁) 被告人有責任於他們的繼父(“周先生”)有生之年向他每月支付港幣3,000元。相關的時間是由2009年3月開始直至周先生於2012年2月1日去世,共35個月。期間,被告人除了在2009年3月起全年及在2010年11月份支付過每月港幣3,000元外,他並沒有根據家庭協議行事。她指被告人短付了港幣72,000元,她現以周先生的遺產執行人身份向他追討這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