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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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3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739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1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上訴人被警員在灣仔駱克道附近截查。警員發現上訴人口腔內藏有23個膠包危險藥物,經化驗後,證實為2.87克混合劑,內含1.65克海洛英鹽酸鹽。 3.裁判官在量刑時,因為上訴人是一名積犯,應該判處阻嚇性刑罰。根據案例,認罪後適合的判刑為6至12個月監禁。裁判官採取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考慮該毒品總共23個小包,上訴人曾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的一次案底。考慮案發時,上訴人每月收入只有$3,500,每日需要注射4次,所以上訴人根本沒有足夠金錢吸食所需毒品。因此他售賣涉案毒品的潛在危機極高。裁判官將量刑起點加至21 個月監禁。因為上訴人認罪,將刑期減至14個月監禁。 4.上訴人今天指份量方面的刑罰明顯過重。本席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後,上訴人所藏有的份量,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為適合。裁判官因為上訴人過往的案底,有幾次與毒品有關,是屬於積犯,增加量刑起點至18個月,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是明顯過重,因此上訴得直。 5.本席認為判上訴人的量刑起點由12個月應該加3個月來反映他過往前科不好,再加3個月有售賣毒品存在的危機,在這情況下,量刑起點總共加至18個月。因為上訴人認罪,他應該得到1/3之扣減,本席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