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2/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傳票,包括:第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第二項「發生意外後(造成損害)沒有停車」罪及第三項「上訴人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告意外」罪。上訴人於裁判法院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三項傳票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上訴人對三項傳票定罪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