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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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2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9180,39181,39182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傳票,包括:第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第二項「發生意外後(造成損害)沒有停車」罪及第三項「上訴人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告意外」罪。上訴人於裁判法院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三項傳票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上訴人對三項傳票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有代表律師。上訴時,他作出自辯。其實這並不是太複雜的交通意外。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晚,將他的私家車PP3969停泊於四季酒店,取車時有檢查車身,沒有任何損毀。他將私家車駛往城南道,停泊於標示在證物P7所見到的位置。其後他進入食店用膳,稍後警員通知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被撞。控方第一證人出外查看,看見其私家車的左車頭有呈堂證物P3所顯示的花痕。 3.控方第二證人也是一位駕駛者。他作供稱他當晚駕駛私家車駛至城南道時,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MY7699處於車前約四米。他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停在他於證物P8以長方形標示的泊車空位的後方,然後將車頭駛入該空位。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的左後車身撞上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右車頭。這位好市民車主將當時的情況拍攝下來,即呈堂證物P4。控方第二證人離開現場,尋找泊位。當他行駛了一圈後回到現場,發現上訴人的私家車已停泊在路面的右方。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二證人到附近一所食店找其朋友,嘗試找出車主。當警員到場後,他向警員指出涉案車輛。 4.在盤問時,當控方第二證人被問及為何留意上訴人的私家車,他稱因為上訴人以車頭進入該空位是相當困難,所以他的注意力落在上訴人的車上。當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決定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5.裁判官提醒自己法律的觀點,作出事實的分析。裁判官分析之前,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交通定罪記錄。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接納他的證供,稱他離開四季酒店之前,確實看見車子沒有損毀。 6.裁判官分析控方第二證人證供的內容,並考慮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詞。裁判官接納在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所處於的地方,可以看見當時發生的情形。控方第二證人不可以指出上訴人的車上的花痕是他所目擊的碰撞造成的,但裁判官認為雙方車輛的花痕的高度其實並不是很重要的重點,因為差別只是3厘米。裁判官亦不接納辯方所指碰撞不可能發生,因為裁判官認為花痕的位置和形態與控方第二證人描述的碰撞過程吻合。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在亳無合理的疑點下,控方已經證明控方第二證人所述的碰撞造成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的左車頭損毀,最後判上訴人就第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7.裁判官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判上訴人有罪。因為無可否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稱他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碰撞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後,上訴人曾經下車查看,所以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知道有碰撞,但沒有聯絡警方,造成損毀後,也沒有停車,最後判上訴人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8.上訴時,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都是環繞著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正如嚴大律師所說,上訴人的第一及第二的上訴理據可以一併處理。上訴人主要投訴PP3969車頭泵把位置花痕(長30厘米,寬20 厘米)是本身自轉運動形成,反映出是在停車場轉彎時碰到牆壁形成的。上訴人指出他的車泊位時形成是直線,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的損毀無可能是被上訴人的車所造成。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其實已經有處理。翻看相片及當時裁判法官在無任何證人提供的證供,解釋上訴人所說關於損毀的形狀不符合是他的車所碰撞的狀態。在這情況下,只憑上訴人在上訴時的陳詞,並不構成任何可幫助上訴人的上訴理據。 9.上訴人的第三及第四理據又是關於車損毀的情況,其實裁判官沒有任何證供可支持上訴人所說的第三及第四理據。 10.上訴人指控方第二證人的呈堂案發現場相片,只能表示上訴人的車泊入空位,上訴人指其實看不到兩車有碰撞。但控方第二證人當時是在很近的距離看見事故的發生。裁判官認為不是只靠相片來判上訴人的罪,亦接納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為實來支持定罪,因此上訴理據不成立。 11.上訴人的第六上訴理據解釋當時他為何下車,但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會考慮上訴人現時在法庭內所說的版本為證供,最簡單的解釋是因為上訴人當時選擇不作供,他的敍述其實是沒有接受任何盤問,所以本席不會考慮現在上訴人敍述的版本。 12.上訴時,本席要考慮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及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明顯地已經很小心地處理當時案發的證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證供及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的陳詞,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3.本席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官已經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入罪。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定罪方面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