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志光

Case No.HCMA 63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3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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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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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6日
判案日期: 2013年7月3日

判案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1]第122(1) 條。他於觀塘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可簡述如下:事主 (控方第一證人) 和上訴人是一家人,上訴人是事主的大伯[2]。一家五口:事主兩夫婦、他們的五歲孩子、事主的家姑、和大伯,一起住在一個公屋單位。

3.該單位只有一房間,內設有兩張俗稱「碌架床」的床。案發當晚,事主和5 歲的孩兒在其中一張床的下格睡覺,上格並沒有人使用。事主的丈夫睡在另一張床的上格,家姑則睡在下格。上訴人沒有在那房間中睡。

4.事主指稱,有一名男子上了她的床,捉她的手去按他勃起了的陽具,又摸她的胸部。她初時以為那人是她的丈夫,出到大廳見到一名男子,他沒有理睬她,當她回到房間,見到丈夫睡在床上,經詢問後得知那人並非她的丈夫,於指責在大廳中的上訴人後報警。

辯方案情

5.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他的辯護律師[3]於盤問時,著力於質疑事主的誠信。

裁判官的裁定

6.裁判官信納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信納她的證詞。他也裁定了:

(一)  上訴人一定是做出事主指稱的行為的人;

(二)  那行為是猥褻的;

(三)  雖然上訴人爛醉如泥,他當時是有意識、有意圖地侵犯事主的;

(四)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所有罪行元素。

上訴理由

7.在上訴時,上訴人也是由熊運信律師代表,他提出的上訴理據可歸納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二)  裁判官要求辯方向控方證人提出誣告上訴人的理由,錯誤地把舉證責任放在辯方身上。

討論

第一上訴理由

8.關乎這上訴理由,熊律師陳詞的重點是:這是一宗單對單涉及性罪行指控的案件,裁判官必須十分小心地評估事主的誠信,和她的證詞是否可信可靠。

9.他批評:裁判官從來沒有就事主有否在家裡偷竊一事作出任何評估。

10.他也批評: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事主證詞中的瑕疵、出入、和矛盾,都不屬本案的關鍵。他指出:雖然這些事項,獨立來看可能微不足道,但當把所有這些事項加起來的話,整體而言理應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控方達到舉證的要求。

11.在上訴聆訊時,熊律師相當著力於批評裁判官沒有處理事主是否有在家裡偷竊一事。他指出,若然事主曾在家中偷竊,這不誠實的行為,必然會嚴重影響她的誠信。無論如何,事主在這方面的證詞,和她丈夫[4]的,也有出入。

12.裁判官的確沒有在裁斷陳述書中交待他如何處理這方面的證據。

13.為了評估這事項對案件有何重要性,本席從謄本察看相關證據。證據從事主和丈夫的盤問可見,相關的證據節錄如下:

事主的證詞

「問: 好嘞,咁我哋又去多一件事吖。你屋企曾經閉門失竊嘅,有一次。

答: 我唔知呀。

問: 你奶奶有兩、三隻手鈪同埋一隻金戒指,即係你奶奶結婚嗰陣時,過咗身嘅老爺畀佢嘅,就唔見咗嘅。

答: 呢個我都唔知喎。

問: 請你睇一睇P1,即係嗰本相簿嘅第3頁吖。有個綠色嘅櫃。答:係。

問: 睇唔睇到呀?

答: 睇到。

問: 下面有幾個拖嘅,有四個拖嘅,我哋睇到就,係咪呀?

答: 唔。

問: 喺兩排綠色嘅下面呢,喺左手面嗰度就有四個拖嘅,第一個拖就係鎖住嘅,係咪呀?

答: 係呀。

問: 呢個拖係你奶奶㗎嘛,係咪?

答: 係呀。

問: 跟住下面三個拖係有鎖嘅。

答: 係呀。

問: 你記唔記得曾經你奶奶將佢兩、三隻手鈪,嗰啲玉嘅手鈪喇,…

答: 佢嘅嘢我一般都唔掂㗎。

問: 你聽我講完先喇。咁你知唔知道佢有兩、三隻手鈪同埋個金戒 …

答: 我唔知喎,佢啲嘢我都唔知。

問: 汪女士,你聽我講完先,咁然後你先答,好唔好呀?

答: 好。

問: 奶奶有兩、三隻手鈪,有隻金戒指呢,就擺喺呢啲冇鎖嘅拖裡面,你知唔知呀?

答: 唔知。

問: 咁曾經佢發現——佢——奶奶有一段時候住喺老人院嘅,知唔知呀?

答: 係呀,知吖。

問: 知,okay。住完老人院返嚟嗰陣時呢,就發覺喺個拖入面唔見咗啲手鈪同戒指嘅,你知唔知呢件事呀?

答: 我知。

問: 你知有件咁嘅事,okay。知唔知啲手鈪同戒指去咗邊呀?

答: 之後我老公搵咗一個盒,入面裝住鈪,鈪呀,後屘話畀咗佢囉。

問: 聽唔清楚,唔好意思。

答: 之後我 …

問: 你老公搵到個盒。

答: 係吖。

問: 係,咁跟住呢?

答: 跟住畀番我奶奶囉。

問: 畀番你奶奶。你老公喺邊度搵到個盒呀?

答: 應該櫃頂。

問: 係,你可以用啲相話畀我聽邊個櫃嘅邊個頂吖,好唔好呀?

答: 第三幅。

問: 第三幅相,係咪呀?

答: 唔。

問: 咁邊度頂呀?

官: 指畀大家睇,舉高佢。

問: 係嘞。

答: 呢個頂。

問: Okay。我哋講番你知道奶奶唔見咗啲首飾嗰件事先喇,奶奶唔見咗,佢係咪有問過你「有冇見過我啲,即係嗰啲手鈪、戒指」咁?

答: 係呀。

問: 佢有問過你㗎嘛,係咪?

答: 有。

問: 咁你就話——你點答佢呀?

答: 我話我都唔鍾意呢啲嘢,我點會掂吖。

問: Okay。咁然後跟住佢就問咗你先生?

答: 係呀。

問: 係咪嗰陣時你先生即刻就喺個櫃頂度攞個盒出嚟呀?

答: 係呀。

問: 咁你奶奶有冇問你先生點解啲嘢喺個盒裡面?

答: 話幫佢擠——之前嗰間屋唔係咁樣嘅,跟住窄成咁樣,跟住幫佢收埋個頂度囉。

問: 你奶奶未問你先生之前都有問過被告人見唔見嗰啲佢啲首飾嘅,啱唔啱?

答: 我唔知。

問: 我向你指出,奶奶問你知唔知道佢啲首飾喺邊度嗰陣時呢,你係否認嘅,即係你——你話「我唔知」嘅,啱嘛?

答: 都有咁樣講,兩次——佢好似問咗兩次。

問: 問咗兩次,okay。我向你指出呢,其實奶奶都有問你先生同埋被告人有冇見過攞過佢啲首飾,你知唔知呀?

答: 有。

問: 佢哋兩個都話冇喎,你同唔同意呀?

答: 反正我聽過我先生,當時我先生喺場,我奶奶都喺場,跟住我先生即刻攞住出嚟畀佢。

問: 然後直至 …

答: 跟住佢仲話其他唔見咗,跟住我先生就唔知嘞。

問: Okay。直至到你奶奶對住你過咗身嘅老爺個神位,咁就講,即係話希望——大致上喇,講就希望可以搵得番,尤其是因為嗰隻戒指對佢嚟講個紀念價值好大,喺呢個時候呢,你先至講話其實你攞咗佢啲嘢嘅,係咪呀?

答:  冇,我未攞佢啲嘢,我從來都唔掂佢嗰啲嘢。」

丈夫的證詞

「問: 我想問有一件事,睇你有冇印象喇,咁就媽媽曾經有一次係投訴佢有啲手鈪,可能仲有隻戒指唔見咁樣,你知唔知有件咁嘅事?

答: 知。

問: 係阿媽向你投訴嘅?

答: 有講過下。

問: 佢問你知唔知去咗邊吖嘛,嗰啲嘢?

答: 係呀,梗係唔知喇,都未見過。

問: 即係你根本都唔知道阿媽講緊嗰啲鈪、戒指係乜嘢?

答: 係吖。

問: 由始至終——即係當時阿媽問嗰陣時你就唔知吖。

答: 係吖。

問: 咁事後知唔知啲鈪、戒指又去咗邊呀?

答: 都唔知,因為我都未見過。

問: 你太太係咪曾經——即係第一控方證人,曾經向你講就係佢攞咗你媽媽嗰啲嘢?

答: 冇。

問: 佢從來都冇講過?

答: 攞嚟做咩嘢呀?

問: 唔係,淨係問你有冇就得㗎嘞。

答:  冇,冇,冇,冇。」

14.在原審時,熊律師的陳詞是這樣的:

「。。。 。。。喺我向個證人指出嘅幾項事項,六項事項之中,只有一項我希望法官大人可以考慮,咁呢個就係嗰個閉門失竊嘅事。法官閣下,我哋呢件案兩日前就係做咗個主問㗎,然後做咗部份嘅盤問,但係今朝早我將兩日前主問裡面緊要嘅證供,亦都向個證人複述咗一次,咁我亦都畀機會個證人去講話你仲有冇嘢漏呀啦咁,咁所以跟住落嚟嘅盤間,或者嗰啲證供,喺法官大人嘅腦海都應該係——即係嗰個記憶猶新嘅。

咁如果唔係嘅,我喺邊度可以協助法官大人,關於證供上嘅嘢? 就係希望法官大人講畀我聽。我頭先講就係關於嗰個閉門失竊嗰度,咁你記得證人開始嗰陣時,即係我向佢指出話,你奶奶唔見咗一啲首飾咁,諸如此類,咁佢開始嗰陣時即刻話我唔知,我否認。咁問問下,咁佢話哦,係,其實我知,因為我老公拎咗個盒,擠咗去邊度邊度咁。但係你睇得到,第二控方證人上嚟講,佢完全否認咗呢件事,佢話由頭到尾我都唔知發生咩事嘅。

呢個係其中一樣有矛盾嘅說法。咁或者法官大人,你可能會覺得,咁其實同佢有冇非禮,未必有直接嘅關係。但係我嘅陳述就會話,其實好多喺呢件案嘅證供,可能獨立地睇,未必係真係好——好有牽連,但係整體加起上嚟,就會有個好大嘅問題喺度嘞。。。。 。。。」[5]

15.首先,熊律師在原審時的陳詞的焦點、和在上訴時提出的論點,並不一樣。在原審時,他指出兩名證人的證詞中的矛盾,在上訴時,他指稱事主可能曾經偷竊。

16.兩人的證詞,並非十足一樣,但是,本席認為兩人的證詞,不止不存在實質上的矛盾,反而存在大致上吻合的空間,畢竟,丈夫沒有被問,他是否曾將一個裝有首飾的盒子交給母親,而事主的說法是,家姑在收到丈夫交回盒子後,「佢仲話其他唔見咗,跟住我先生就話唔知嘞。」。

17.因此,如果裁判官認為他不用著力於回應熊律師的陳詞,是可以理解的。

18.熊律師也指出,事主在這方面的證詞,前後不一,理由是她初時說,她不知道家中曾有閉門失竊一事,在被再加盤問後,才為事情作出交待。在盤問事主時,熊律師在問了關乎其他事情的問題之後,突然轉了議題,加上案中沒有明確證據顯示,辯方所述的事件是一宗失竊事件,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事主的反應不致支持熊律師的說法。

19.事主否認了她涉及盜竊,她說裝著首飾的盒子由丈夫交出來,辯方並沒有質疑這說法,案中也沒有什麽足以證明事主曾經盜竊這指稱的證據。熊律師在這方面的陳詞立不住腳。

20.上訴方也指出了其他裁判官理應慎重考慮的事項,陳詞說裁判官的評估有誤。

21.案件的重要議題,裁判官是充份掌握的。他開宗明義指出:「在本案之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弟婦」[6]的證供。」[7]對熊律師在陳詞中列舉的事項,他一一分析評估,亦顧及了以下的觀察[8]

「 在以上多個環節上,「弟婦」的證供的確出現問題。偶爾被辯方質問箇中為何,「弟婦」亦不能提供任何解釋。」

22.裁判官考慮了的事項如下[9]

「辯方的陳詞:本席之分析

8. 辯方強調「弟婦」證供上的瑕疵、出入、矛盾等等,其中的環節包括:–

(a) 為何在其書面證供之上,「弟婦」並沒有提及「口咬」或期間孩兒曾叫「爸爸」之事件等等。

(b) 究竟「弟婦」先手觸陽具,抑或先被摸胸。

(c) 「弟婦」觸及陽具的那隻手是其左手抑或右手。

(d) 究竟該人使用左手撫摸她胸抑或使用右手,是一次過摸抑或分開兩次。

(e) 由「弟婦」步出客廳,至其上床向「弟弟」詢問期間,客廳是「燈光火着」抑或「漆黑一片」,等等。」

23.裁判官認為,這些事項,除了在事主步出客廳時客廳的燈光情況一項之外,其餘的,都不屬案件的關鍵環節。

24.本席同意熊律師的看法,上述事項,如果以不屬本案的關鍵環節來形容,不算恰當。

25.可是,裁判官並非就這樣輕輕略過他的評估責任。

26.他繼續說:

「。。。 。。。本席認為,控方的指控,主要環繞著究竟有沒有摸胸,有沒有持手,迫使手掃陽具。關於究竟摸先,摸後,左手、右手,一次或兩次,這些細節,本席認為並不太重要,唯箇中較重要的一證供分野,在於燈光。」[10]

27.上訴方沒有提出充份理據,令本席認為裁判官就上述行為所作出的判斷有誤。

28.在上訴時,熊律師特別提出關乎廳中燈光這事項,批評裁判官的裁斷不妥。

29.在考慮時,裁判官以事主和丈夫在這方面的證詞屬南轅北轍,有莫大衝突為依歸。本席認為,這只是整體證據容許的其中一個看法。兩人的證詞,以我看來,並非一定不能相容。

30.本席察看了上訴方指出的謄本部份,事主的證詞,是她在廳中和上訴人對話時,廳中是開著燈的,後來她回到房間,爬上了丈夫的床,她不知道上訴人在廳中做什麽。再見到上訴人時,他在睡覺,要奶奶弄醒[11]。丈夫的證詞,是事主向他投訴時,廳「冇著燈嘅」、「黑𠵼𠵼嘅」,當奶奶叫醒上訴人之後,上訴人便去開燈。這樣的證據,是存在上訴人在睡覺前關了燈而事主沒有留意的可能性的空間的。

31.再者,單以這發生在指稱事情之後的情節,如果裁判官認為不足以影響事主的誠信,是難以詬病的裁斷。

32.熊律師也指出了,事主在庭上的證詞與她的證人供詞中不符之處、或她的證詞中沒有在證人供詞中提及的部份,他並對裁判官在這方面的分析作出批評。

33.裁判官是這樣交待他的分析的[12]

「16. 以上多點,在「弟婦」的書面口供內並沒有提及,只在審訊時才道出。就這,本席認為是可理解的。畢竟,警員會質問/挑戰「弟婦」嗎?透過辯方在庭上的詳盡質詢,更多事件細節被澄清或揭露,實屬合理發展。

17. 無論如何, 這些所謂「新證供」能成關鍵與否,在於究竟爭議點在那。本案的一大爭議是「弟婦」是否誣告。就這,試想「弟婦」「生安白造」,在庭上才加插曾經口咬該男,孩子更叫了一聲「爸爸」這些證供,會對誣捏大伯有所幫助嗎?抑或只會添繁添亂,削弱自己的版本,壞「弟婦」的「好事」。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為何「弟婦」會,或需要,這樣加插這些虛假枝節。

18. 本席認為,辯方的所有質疑, 不能在關鍵問題(誣捏與否)上,起任何指導性作用。其所有質疑不能個別地或綜合地,協助到辯方的案情,或打擊到控方的案情。

19.   而且,法庭並沒有機會目睹弟婦在現場或在警署,向女警講述事件時的神情、動態。但本席有機會在為時兩日的審訊裡,親眼目睹,親耳聽到,這位證人在庭上的表現、答案、她的一舉一動,她的反應和聲調。本席認為她的答案細緻、真摯,沒有修飾,在含糊或不能解釋的地方,她亦不畏直認。法庭並不相信她在誣捏事實。本席相信她已竭盡所能,在法庭裡,供述當晚她親身經歷的事件經過。而在關鍵環節上,她已準確地向法庭稟報真諦。事實上,在當日凌晨,的確有一名人士坐在她的床邊,曾經拿起過她的手,迫使她撫摸該名人士已勃起的陽具,該人亦使用手,撫摸她的兩胸。」

34.熊律師指出事主證詞與供詞不符之處,包括下述事項:

(一)  她事主在庭上說,上訴人捉她的右手放進他的內褲中,錄取供詞時則說上訴人捉著的,是她的左手。她的解釋是:「可能我瞓到矇查查,記錯咗啩。」她現在根本已記不清楚是那一隻手。

(二)  根據事主在庭上的形容,上訴人曾摸她的胸部兩次,但是她的供詞只記載了一次。事主在庭上的描述,是當她被摸時,曾推開對方,對方將手拿開後,又再次摸她。 [13]

(三)  事主在庭上說,她先被捉手摸對方的下體,然後胸部才被摸。到場調查的女警[14]則說,當事主向她投訴時,次序是調轉的。事主的解釋是,當她向女警投訴時,沒關注對方行為的次序。

35.至於事主的證詞中沒有在證人供詞提及的地方,包括下述:

(一)  上訴人用左手攬過她的頸。

(二)  她曾用手托著對方的頸推他下床。[15]

(三)  兒子曾對那人說「爸爸」。[16]

(四)  她在警員未到達前曾責駡上訴人。[17]

36.在這方面,代表答辯方的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在陳詞時指出了一些法庭應顧及的情況:事情於事主睡覺時發生、她在警員到場時作出了一次交待、後來錄取供詞時是在清晨4時55分、當時她的心情仍受影響、女警在錄取供詞時先聽了事主將事情說了一次,然後向事主問一句寫一句,供詞內容故此受問題的方式所影響,事主在簽署前只簡略地閱讀了供詞。

37.本席同意,以本案來說,裁判官有權認為辯方指出的情況不致影響事主的誠信。

38.事主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她曾口咬對方這情節,到了被盤問時,她才同意,曾對到場調查的女警說出這情節。不過,在由另一名女警錄取的書面證人供詞中,卻沒有提及,事主雖曾閱讀供詞,不過沒有察覺。上訴人身上,沒有被咬過的跡象。

39.裁判官說這情節沒有增强控方案情之效,本席是不同意的。不過,裁判官事實上是有考慮這情況的,他認為,咬不一定致傷、傷也不一定持久。[18]這觀察,並非不合情理。

4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維揚HMCA 191/2000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精要地點出裁判上訴應如何處理,她說:

「9.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據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 FACCI/2010。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向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是會不安穩的。」

41.本席認為,上訴方未能提出充份理據,令本席認為應干預裁判官就事主的誠信評估的裁斷。

42.上訴方提出的事項,不論單獨來看、和從整體考慮,都不足以顯示裁判官就誠信評估的裁斷是錯誤的。

第二上訴理由

43.這項上訴理由關乎以下兩方面:

(一)  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的處理有誤;和

(二)  他在考慮裁決時的處理也有誤。

44.就第一點,熊律師批評,裁判官錯誤地要求辯方向事主和/或丈夫指出她和/或他們有誣告上訴人的理由。

45.在原審時,裁判官和熊律師曾在以下對話:

「MR HUNG: 我冇嘢問嘞,唔該晒法官大人。

官: 辯方,我唔係去管束你點樣去做你嘅答辯,不過如果你有指示或者有建議話點解佢會有咁嘅行為,簡單講,捏造嘅行為吖,你可以向佢指出個喎。

MR HUNG: 我哋唔知道——即係我希望法官閣下你都會感覺到,即係我嘅盤問係可能基於以前嗰啲心病,我哋都唔——我 …

官: 你自己去決定需唔需要建議,如果你覺得冇嘅就唔需要喇。

MR HUNG: 唔該晒。」[19]

「官: 然之後有第二個同事話畀你聽之後點做。係,辯方,我睇下——想睇下你嘅立場係點樣,因為簡單講,你嘅答辯基礎就話誣告嚟嘅,成件。

MR HUNG: 係,冇錯嘞,法官大人。

官: 你呢個咁嘅誣告嘅陰謀呢,包唔包括細佬㗎?

MR HUNG: 我哋唔知,我冇嘢向佢指出話佢即係——因為點解呢,佢嘅證供都係話佢係事後聽番嚟嘅嘢,咁喺辯方嘅立場,我哋冇嘢去顯示話呢個誣告係個細佬同個弟婦夾埋一齊嘅。

官: 即係唔會挑戰佢話嗰晚個老婆同佢講咗啲咩嘢、咩嘢,「你阿哥搞我」嗰的,即係唔會挑戰呢的嘢嘅?

MR HUNG: 係呀,冇錯嘞,我哋冇指示。

官:  咁就清楚嘞,咁佢可以走得喇。」[20]

46.就第一段對話,本席認為,可合理地視為裁判官對辯方的善意提示。

47.就第二段,裁判官用上「誣告嘅陰謀」這字眼,可能欠妥,不過,總的來說,裁判官只是在了解辯方的立場和取向,並沒有向辯方作出甚麽、或任何不當的要求,或對辯方施加不當的壓力。

48.本席不認為,第一點是成立的。

49.就第二點,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多次提及誣蔑的動機。熊律師的陳詞是:

「PW1作出不盡不實的證供的理由或動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PW1有否誠實地把所有事實說出來。誇大的證供等同不盡不實。若然PW1是有說謊的話,理由和動機只有她自己才會知道。但若然PW1有曾說謊或會誇大證供,控方已不能達到舉證所需的應有尺度。」

50.他也指出,法庭也應顧及,性罪行的指控容易作出,但卻是相當困難去推翻的。有些女士因為一些明顯的原因,甚至一些難以理解的原因,會誇大或歪曲某些事實。

51.這方面的法律是明確的,辯方沒有舉證責任要證明,甚或提出控方證人有任何理由或動機去誣蔑被控告的人,而是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證明控方證人的指稱的屬實,絕非虛構。

52.本席細察了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官在處理審訊和考慮案件時,沒有偏離相關法律原則,尤其是絕對沒有誤將任何舉證責任加諸於辯方身上。雖然,在表達上可能有可以優化的空間,但是,實質上處處可見裁判官對事主是否作出虛假指控是十分關注的,也作出了適當的評估。

53.本席不認為這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54.本席認為,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裁判官對控方證人的誠信評估,裁判官的裁決是穏妥的。

55.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彭溫蔡律師行委派熊運信律師代表。



[1]   香港法例第200章。

[2]   即事主是上訴人弟弟的妻子。

[3]   也是在上訴時代表他的熊運信律師。

[4]   控方第二證人。

[5]   上訴宗卷第41頁C-J。

[6]   即事主。

[7]    裁斷陳述書第6段。

[8]    裁斷陳述書第9段。

[9]    裁斷陳述書第8段。

[10]   裁斷陳述書第10段。

[11]   上訴宗卷第80頁 Q-U段,和第82頁。

[12]   裁斷陳述書第16-19段。

[13]   上述宗卷第77頁。

[14]   控方第三證人。

[15]   上訴宗卷第79頁。

[16]   上訴宗卷第79頁。

[17]   上訴宗卷第84頁。

[18]   裁判陳述書第14段。

[19]   上訴宗卷第84頁P-S段。

[20]   上訴宗卷第95頁R段至96頁B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