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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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7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469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下午駕駛一輛旅遊巴士 (「巴士」) 沿田灣街右線以時速30 公里上坡,當他駛至一輕微向左的彎位時,他看見左線上有零星車輛正停泊著,而他自己的行車線則有輕微擠塞。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所駕的的士在左線距離巴士前方5 米處停下。當巴士跟隨前車續往前行時,的士亦以時速約20至30 公里開行。瞬間,控方第一證人突聽到碰撞的聲音,他立即停車。下車後,他看見的士右邊車身撞向巴士左邊車身中間位置。 3.控方第一證人除看見巴士的左前輪和尾輪中間有一4 呎長的花痕和凹痕外,他亦察覺到的士的右側倒後鏡刮花、右車頭凹陷和車尾損毀。控方第一證人指巴士行駛期間從沒有越過左線。 4.意外後,雙方都沒有移動車輛。控方第二證人 (一警員) 及後到場調查。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他所駕駛的的士在田灣街左線放下乘客後,的士在左線上行駛。但因左線前方塞車,上訴人的的士駛前少許後便欲切線進入右線上。當時,的士的右車頭已駛進右線上,而車尾則在左線上。上訴人謂當時因在右線前方正有另一輛巴士阻礙著的士,故的士未能完全切進右線上。 6.當上訴人看見右線前方車輛移動後,他便準備開車。此時,他聽到巴士碰撞聲和看見巴士撞及的士車身,遂下車查看。上訴人指兩車碰撞前,他從沒見過該輛巴士。意外後,兩車沒有移動過。 上訴理據 7.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以下的疑點:
討論 8.在作出裁決時,裁判官除考慮控辯雙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外,也須考慮一些客觀的證據,例如相片及草圖等。首先就證人是否可信、證供是否可靠這等爭議,上訴法庭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作干預的,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 9.本席已考慮過上訴人所提出的疑點,但是本席認為這些疑點不足以推翻定罪的裁決。 10.本席相信不少交通意外都是在電光火石一刻內發生,司機有時能夠響號示警,但是不少時候都是事出突然,根本就沒有足夠的時間作出反應的。假若巴士司機曾響號示警,這當然是理想的做法,但是本案的巴士司機沒有作出響號的反應,也並非表示這是不合邏輯的事。 11.從呈堂的相片看到,意外發生時巴士並沒有越線,兩車的碰撞點是從巴士的左前輪開始。換句話說,巴士在撞車前的一刻已在的士前方,巴士當時是上坡,控辯雙方都不爭議前方的交通又並非暢順,本席相信這排除了巴士從後加速超越的士引致碰撞這可能性。再者,若巴士並非高速前進,其體積也不小,上訴人講及意外前從沒看見此巴士的出現,究竟他有否充分注意路面的情況也值得深思。另外,本席亦注意到初審時,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的主要爭議點是巴士有否越線駛進慢線引致車禍,這與現在上訴時的爭議也完全不同。 12.就第二點疑點,控方第一證人講及的4 呎花痕是兩車意外後停下來時,他看見從的士右車頭往前伸延至巴士左前輪上花痕的長度。控方第一證人所講及的並非巴士車身花痕的總長度,巴士部分的花痕遭的士的車身遮蓋了,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在這方面沒有問題。 13.就第三點疑點,即使警員沒有提及的士車頭凹陷,本席信納這並不影響案件的結果,也非本案的重點。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已從相片中注意到兩車的損毀情況,雖然的士的主要損毀集中在車尾,但是從相片看到,的士的右車尾在意外中部分陷進巴士的左尾輪內,因此的士的右車尾損毀比較嚴重,並非是不合邏輯的事,更沒有所謂的士使用右車尾切線這回事。 14.至於第四點疑點,裁判官祇是在測試雙方證人的可信性時,將一些客觀的證據加進考慮之列,本席信納裁判官的論點是正確的。 15.在考慮所有的上訴理據後,本席信納上訴人的理據不足以推翻定罪的裁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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