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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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2.控方證人 (一警員) 案發時正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在大角咀道南行左二線上,看見上訴人駕駛的一輛的士停在大角咀道與惠安街交界的交通燈前。當交通燈轉為綠色後,上訴人駕車前進。當上訴人的的士駛前約20 米至另一組設於大角咀道和福全街交界的交通燈時,雖然此組交通燈依然亮著紅燈,但上訴人卻沒有停下。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案發時沒有衝燈。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討論 5.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在初審時已提出過,首兩項的上訴理據都是意欲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就證人是否可信這等議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6.本席有機會看過審訊時的謄本,上訴人就此兩項爭議在初審時已詳細向警員作出盤問。審訊時,裁判官亦曾將案件押後,要求控方提供警員的行車紀錄。裁判官在看過警方的行車紀錄後,信納警員當天是駕駛警察電單車工作的。至於當值行車里數僅10 公里這議題,警員在庭上亦已作解釋。最後,裁判官信納警員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的,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犯錯的地方。 7.至於第三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在初審時要求法庭主動替他提取酒店的閉路電視片段,但其要求遭裁判官拒絕。裁判官曾建議上訴人若有需要可申請押後自行處理,但裁判官的建議遭上訴人拒絕。在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裁判官祇須就展現在他面前的證據作出裁決。因此之故,此上訴理據亦不成立。 8.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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