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雄

Case No.HCMA 71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志雄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11日
判案日期: 2013年7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2.控方證人 (一警員) 案發時正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在大角咀道南行左二線上,看見上訴人駕駛的一輛的士停在大角咀道與惠安街交界的交通燈前。當交通燈轉為綠色後,上訴人駕車前進。當上訴人的的士駛前約20 米至另一組設於大角咀道和福全街交界的交通燈時,雖然此組交通燈依然亮著紅燈,但上訴人卻沒有停下。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案發時沒有衝燈。

上訴理據

4.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1)  警員當天並非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

(2)  警員當天在當值時間內僅行車10 公里,這並不可信。

(3)  的士被截停的地方是在一酒店門外,酒店的閉路電視應拍得截停的情況,但裁判官卻沒有提取此等閉路電視影像。

討論

5.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在初審時已提出過,首兩項的上訴理據都是意欲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就證人是否可信這等議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6.本席有機會看過審訊時的謄本,上訴人就此兩項爭議在初審時已詳細向警員作出盤問。審訊時,裁判官亦曾將案件押後,要求控方提供警員的行車紀錄。裁判官在看過警方的行車紀錄後,信納警員當天是駕駛警察電單車工作的。至於當值行車里數僅10 公里這議題,警員在庭上亦已作解釋。最後,裁判官信納警員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的,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犯錯的地方。

7.至於第三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在初審時要求法庭主動替他提取酒店的閉路電視片段,但其要求遭裁判官拒絕。裁判官曾建議上訴人若有需要可申請押後自行處理,但裁判官的建議遭上訴人拒絕。在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裁判官祇須就展現在他面前的證據作出裁決。因此之故,此上訴理據亦不成立。

8.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