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松華 對 高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Case No.DCEC 1262/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126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1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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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YUEN CHUNG WA (袁松華)  

第一答辯人 KRUEGER ENGINEERING (ASIA) LIMITED
(高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答辯人 PENTA-OCEAN CONSTRUCTION CO., LIMITED  
  and CHINA RESOURCES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trading as PENTA-OCEAN-CRCC JOINT VENTURE
(五洋建設株式會社及華潤營造有限公司所經營的五洋- 華潤營造聯營)
 
第三答辯人 FOU Y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互盈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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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24日至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 7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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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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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是一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聲稱在2009年9月2日(“當日”)在地盤內受傷,第三答辯人為直接僱主,第二及第一答辯人分別為大判及二判。

2.本案的爭議就是申請人是否在當日如其所言受傷,如工傷所言屬實,賠償應是多少。

申請人的案情

3.申請人自行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4.申請人在其2011年11月25日存檔的經修改的申請書,聲稱從六樓(6/F)到一樓(1/F)的寫字樓找上級時,在二樓(2/F)絆倒並跌下樓梯(…… was going downstairs from 6th floor to the office at 1st floor looking for his superior.  When he reached 2nd floor, he tripped and fell at the stairstep …… )。

5.在其2012年4月18日的證人陳述書,他說:-

“(5) …… 當時正在工作的樓層沿樓梯下行準備出外午膳,但我步行至工地的二樓的時候,正準備繼續沿樓梯往下走時,我被突出地面約六吋高的石屎壆絆倒,我失去平衡往下跌落樓梯,由於該段樓梯尚未裝設扶手,我本能地跨出大步及伸出雙手,避免沿樓梯滾下,最後我雙手按在樓梯中間,止住了衝勢,但左膝則在跌倒時受傷。

(6)   我站起來後,繼續沿樓梯下行準備往一樓寫字樓告知「就哥」有關意外,但我在找不到「就哥」後便離開工地前往午膳,當時我以為左膝傷勢並無大礙。大約一小時後,我返回地盤如常繼續工作,但當我工作至下午三時,我左膝開始出現劇痛,我便馬上通知「就哥」關於早上的意外,他叫我馬上停止工作前往求診,我便獨自乘的士前往將軍澳醫院求診。由於事發現場該段樓梯尚未鋪上瓷磚,所以該段樓梯是凹凸不平的,而那壆在鋪上瓷磚後便會填平。”

答辯人的案情

6.三位答辯人的立場一致,以下合稱第一、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答辯人”。答辯人有三位證人,李根就先生(“李先生”),林柱銘先生(“林先生”)及莫惠明先生(“莫先生”),李先生及林先生為第三答辯人的股東,莫先生為第二答辯人的地盤總管。

7.答辯人的案情在李先生的證人陳述書可見一斑:-

“(10) 於2009年9月2日早上9時,本人指示袁松華與另一名冷氣水喉技工陳炳權於該地盤A座9樓製冷機房工作。

(11) 袁松華聲稱意外發生於中午吃飯時間,當時本人並不在該地盤,本人與林柱銘已在位於坑口東港城的恆生銀行從公司的戶口中提取現金出工人8月份的糧,該戶口需二人簽署才可提款。大約在下午1時30分左右,本人收到袁松華電話,袁松華對我說在中午午膳時間弄傷,說會執拾東西離開。當時袁松華沒有交代肇事地點及經過。電話通話完畢後,本人覆述剛才與袁松華的對話給林柱銘聽。跟著處理完出糧事宜後,本人和林柱銘在附近餐廳吃飯,然後大約下午2時30分回到該地盤A座9樓找袁松華,但找不到,只見陳炳權一人。

(12) 陳炳權向林柱銘及本人滙報,2009年9月2日中午12時前,袁松華及陳炳權都在地盤9樓機房一起工作。當日中午12時左右,陳炳權叫原告人吃午飯,陳炳權與袁松華一起離開,並一同落樓梯(A座近彩明苑),陳炳權在袁松華身後看到他是一邊聽電話一邊落樓梯,細聲講大聲笑。直至行經7樓時,陳炳權比袁松華走得較快便先行離去。直至下午1時,陳炳權返回9樓機房,袁松華跟陳炳權說他的腳受傷。陳炳權當時叫袁松華向本人報告。後來,陳炳權看見袁松華能夠獨力舉起20公斤重的刁士到工作枱上。

(13) 由大約下午2時35分至3時,本人多次致電袁松華及他姐夫聯絡袁松華,嘗試了解意外經過,但聯絡不到他。直至當日下午3時,袁松華致電本人,告訴本人他已經往第二答辯人地下寫字樓向第二答辯人報工傷。跟著第二答辯人安全督導員譚銘康致電本人,叫本人聯絡袁松華交待袁松華的意外經過及地點。

(14) 此後本人每天都多次致電袁松華及他姐夫聯絡袁松華,但仍聯絡不到他。袁松華姐夫告知本人袁松華已返回大陸。在2009年9月11日約下午2時30分,袁松華前往第二答辯人地盤寫字樓,將4張醫生病假紙交給第二答辯人的安全督導員譚銘康。第一答辯人安全督導員穆保威致電給本人,要求本人前往第二答辯人的地盤寫字樓見譚銘康。抵達後,譚銘康將其中一張2009年9月2日由將軍澳醫院發出給袁松華的病假紙呈上給本人看。現呈上一份由將軍澳醫院發出日期為2009年9月2日的出院証明書,列為“附件一”。該出院証明書清楚列出袁松華於2009年9月2日下午5時7分抵達將軍澳醫院接受治療。同時穆保威要求本人確保袁松華按照程要先將醫生紙交給本人,再由本人交給第一答辯人,再經第一答辯人將醫生紙交給第二答辯人。

(15) 在同日下午大約3時,本人叫袁松華去位於調景嶺地鐵站對面康年餐廳會面(地址:將軍澳調景嶺景嶺路8號都會駅商場地下2-3號舖),希望了解意外發生的過程和袁松華的近況。袁松華同意與本人在康年餐廳見面。在會面中,本人詢問袁松華意外發生的過程和他的近況,袁松華不願意回答本人的詢問。當時待應員為我們遞過兩杯茶水,袁松華飲完茶水後,便說要離開。剛巧,本人收到林柱銘電話,當時本人回覆林柱銘本人和袁松華正在康年餐廳會面,本人叫林柱銘不用到來,因為袁松華說要離開。

(16) 於2009年9月12日,袁松華致電本人要本人向勞工處報工傷,袁松華說他最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他的傷就算經歷3至5個月,甚至一年半載也未必會好,但他仍未交代意外發生的經過,所以本人告訴他我也不知怎樣向勞工處報告。袁松華說如果令本人麻煩,他會「識做」,我無追問袁松華「識做」的意思,我當時覺得「識做」是指金錢上的報酬,所以本人即時說報工傷是本人份內事,但他必須交代意外發生的經過,他便掛上了電話。之後本人將袁松華上述的一番說話告知林柱銘、穆保威及譚銘康。

(17) 在2009年9月16日,第一答辯人的石漢英先生要求林柱銘陪同陳炳權往他們寫字樓,就這宗袁松華聲稱扭傷腳的意外錄取証人口供,現呈上該日期為2009年9月16日的意外傷者口供報告,列於“附件二”。

(18) 當時本人並不知道第二答辯人會在2009年9月16日向袁松華錄取口供。第一、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的代表律師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向本人展示一份由譚銘康向袁松華錄取日期為2009年9月16日意外/事故調查會面紀錄,現呈上該份袁松華的會面紀錄,列為“附件三”,在該會面紀錄中,袁松華提及,由於有部份梯級位置批盪完成距離比較高,導致他在2樓落第一級樓梯時然扭傷左腳膝。本人憶及2009年9月2日地盤A座所有樓梯的梯級還未批盪。”

證據的分析

8.本席不接受申請人的證供,他在申請書上說「9月2日,在6樓落樓梯到1樓找上司時被梯級絆倒並跌倒。」但在其書面的證供卻說是「沿樓梯下行準備出外午膳」,在步行到工地的二樓的時候,「被突出地面約六吋高的石屎壆絆倒。」在被盤問時,他並沒有對一時說找上司,另一時說出外午膳的不一致提供合理解釋,只說法援處代表他的律師做假文件,但該「假文件」又不是本案的申請書。

9.在2009年9月16日申請人給予第二答辯人的安全督導員譚銘康先生的意外事故調查會面紀錄的口供內,他說落樓梯期間至2樓突然扭傷左腳膝部位,並說樓梯情況沒有雜物,但有部份梯級位置批盪完成距離比較高。似乎意思是說因批盪問題,樓級不平均引致跌倒。在其書面口供說「由於事發現場該段樓梯尚未鋪上瓷磚,所以該段樓梯是凹凸不平的,而那壆在鋪上瓷磚後便會填平。」

10.在被盤問時,申請人承認該段樓梯尚未批盪。那為何會有批盪完成距離比較高之說?但申請人在盤問答辯人的證人莫惠明時,申請人聲稱梯級最頂的平台位置有一6吋高的石壆,導致他絆倒。這說法也與他在2009年9月16日的事故調查會面紀錄的口供內說是在第一級絆倒的不符。

11.此外,按2012年8月7日的共同醫療報告第6段,「根據袁先生所述,他在下樓梯時「滑倒」,扭傷左膝(He said he was crossing down stairs and slipped twisting his left knee)。」這與絆倒又有所不同。

12.再者,本案接受答辯人的第三位證人莫先生的證供;從照片顯示,該段樓梯,包括1樓及2樓,均未做批盪工作。申請人在盤問時向莫先生指出該石壆就是在做批盪時造的「雞咀」。但莫先生說雞咀的目的是在批盪之時,不讓水泥在未乾之時流出,作為平台梯級的封邊。工程進行時,每級也要做,而該「雞咀」只有4厘米高,即1吋多,不是6吋高。本席亦難想像6吋高的雞咀留存在樓梯頂的平台。莫先生說在做批盪工程之時,必會將樓梯圍封,不讓任何人上落。

13.申請人對事發的經過,在作供時也是模糊不清,在被問及他是否邊行邊講電話之時,他說不記得。在被問及受傷當日,他先到第二答辯人,即總承建商那裏報工傷,還是先到醫院,他說不記得。在被問及他的記憶能力時,他說記憶力正常。他說他有在當日往地盤的安全部報工傷。

14.按文件顯示,當日他是在17:07分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所以答辯人所稱他先到總承建商那裏報工傷較為可信。本席認為,一般來說,受傷員工會先到醫院,才報工傷,因為未有醫生的檢查,受傷的詳情,是否嚴重,仍然存疑。而且按申請人的口供,他當時「以為左膝傷勢並無大礙」,才繼續吃午飯及下午如常工作,為何先到總承判商報工傷才到醫院?一般來說,關心治療及傷勢較賠償更為重要,特別是申請人聲稱在「下午三時,他左膝開始出現劇痛。」,行走亦可能不便。他在書面口供內也沒有提及當日到上判報工傷一事。按申請人的書面口供,就哥叫他「馬上停止工作前往求診」,並沒有叫他報工傷,那為何他在求診之前花時間報工傷?

15.申請人在2008年4月17日,即案發前1年多之前,曾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同樣因為扭傷左膝,按醫療紀錄,是因為落樓梯之時扭傷。申請人作供時說是因為飲醉酒跌倒,但否認落樓梯跌倒,但報告明明寫了落樓梯時扭傷左膝(sprained L knee while going down staircase),在被指出報告內容時,他推說不知詳情。但他說他是單獨去看醫生的。醫生不會胡亂猜測受傷理由。本席認為完全不能依賴他的證供。

16.有關答辯人的第一證人李先生的證供,並沒有被挑戰,本席亦接受李先生為一誠實的證人。答辯人的第三證人莫先生在被盤問時證供並無搖動,作供亦清楚明白,本席亦接受他的證供。申請人挑戰答辯人第二證人林柱銘的證供,提出他曾建議給申請人一萬元解決工傷申索,否則會對其家人不利。第一證人李先生承認如處理申請人的工傷,第三答辯人要支付一萬元的行政費予上判。本席認為,申請人根本不能向法庭證明他的損傷,是在工作期間引起,或與工作有關等,不論有否受到威嚇。

17.有關工傷在午飯期間步行離開地盤時發生,是否屬於工傷的法律問題,因答辯人代表律師聲稱她受其答辯書的範圍所限,難以進行爭辯。申請人也沒有律師代表,所以該問題並無處理,該問題也不是答辯人的爭議事項。

18.為判詞的完整性,就數額方面,如申請人得直,本席作如下判決:-

第9條:-

$13,800 x 2% x 96 = $26,496

第10條:-

$13,800 x 587/30天 x 50% x 4/5 = $108,008

第10A條:-

$6,765

總數:$141,269

結論

19.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索。

20.本席亦頒發第一至第三答辯人可得訟費的暫准命令,連大律師訟費證書,及所有保留之訟費命令。除非任何一方以傳票在14天內申請,此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21.本席多謝大律師的協助。

  ( 譚利祥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至第三答辯人: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轉聘劉佩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