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松華 對 高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
DCEC 126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1年第1262號 ---------------------
-------------------- 判案書 -------------------- 背景 1.本案是一僱員補償案件,申請人聲稱在2009年9月2日(“當日”)在地盤內受傷,第三答辯人為直接僱主,第二及第一答辯人分別為大判及二判。 2.本案的爭議就是申請人是否在當日如其所言受傷,如工傷所言屬實,賠償應是多少。 申請人的案情 3.申請人自行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4.申請人在其2011年11月25日存檔的經修改的申請書,聲稱從六樓(6/F)到一樓(1/F)的寫字樓找上級時,在二樓(2/F)絆倒並跌下樓梯(…… was going downstairs from 6th floor to the office at 1st floor looking for his superior. When he reached 2nd floor, he tripped and fell at the stairstep …… )。 5.在其2012年4月18日的證人陳述書,他說:-
答辯人的案情 6.三位答辯人的立場一致,以下合稱第一、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為“答辯人”。答辯人有三位證人,李根就先生(“李先生”),林柱銘先生(“林先生”)及莫惠明先生(“莫先生”),李先生及林先生為第三答辯人的股東,莫先生為第二答辯人的地盤總管。 7.答辯人的案情在李先生的證人陳述書可見一斑:-
證據的分析 8.本席不接受申請人的證供,他在申請書上說「9月2日,在6樓落樓梯到1樓找上司時被梯級絆倒並跌倒。」但在其書面的證供卻說是「沿樓梯下行準備出外午膳」,在步行到工地的二樓的時候,「被突出地面約六吋高的石屎壆絆倒。」在被盤問時,他並沒有對一時說找上司,另一時說出外午膳的不一致提供合理解釋,只說法援處代表他的律師做假文件,但該「假文件」又不是本案的申請書。 9.在2009年9月16日申請人給予第二答辯人的安全督導員譚銘康先生的意外事故調查會面紀錄的口供內,他說落樓梯期間至2樓突然扭傷左腳膝部位,並說樓梯情況沒有雜物,但有部份梯級位置批盪完成距離比較高。似乎意思是說因批盪問題,樓級不平均引致跌倒。在其書面口供說「由於事發現場該段樓梯尚未鋪上瓷磚,所以該段樓梯是凹凸不平的,而那壆在鋪上瓷磚後便會填平。」 10.在被盤問時,申請人承認該段樓梯尚未批盪。那為何會有批盪完成距離比較高之說?但申請人在盤問答辯人的證人莫惠明時,申請人聲稱梯級最頂的平台位置有一6吋高的石壆,導致他絆倒。這說法也與他在2009年9月16日的事故調查會面紀錄的口供內說是在第一級絆倒的不符。 11.此外,按2012年8月7日的共同醫療報告第6段,「根據袁先生所述,他在下樓梯時「滑倒」,扭傷左膝(He said he was crossing down stairs and slipped twisting his left knee)。」這與絆倒又有所不同。 12.再者,本案接受答辯人的第三位證人莫先生的證供;從照片顯示,該段樓梯,包括1樓及2樓,均未做批盪工作。申請人在盤問時向莫先生指出該石壆就是在做批盪時造的「雞咀」。但莫先生說雞咀的目的是在批盪之時,不讓水泥在未乾之時流出,作為平台梯級的封邊。工程進行時,每級也要做,而該「雞咀」只有4厘米高,即1吋多,不是6吋高。本席亦難想像6吋高的雞咀留存在樓梯頂的平台。莫先生說在做批盪工程之時,必會將樓梯圍封,不讓任何人上落。 13.申請人對事發的經過,在作供時也是模糊不清,在被問及他是否邊行邊講電話之時,他說不記得。在被問及受傷當日,他先到第二答辯人,即總承建商那裏報工傷,還是先到醫院,他說不記得。在被問及他的記憶能力時,他說記憶力正常。他說他有在當日往地盤的安全部報工傷。 14.按文件顯示,當日他是在17:07分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所以答辯人所稱他先到總承建商那裏報工傷較為可信。本席認為,一般來說,受傷員工會先到醫院,才報工傷,因為未有醫生的檢查,受傷的詳情,是否嚴重,仍然存疑。而且按申請人的口供,他當時「以為左膝傷勢並無大礙」,才繼續吃午飯及下午如常工作,為何先到總承判商報工傷才到醫院?一般來說,關心治療及傷勢較賠償更為重要,特別是申請人聲稱在「下午三時,他左膝開始出現劇痛。」,行走亦可能不便。他在書面口供內也沒有提及當日到上判報工傷一事。按申請人的書面口供,就哥叫他「馬上停止工作前往求診」,並沒有叫他報工傷,那為何他在求診之前花時間報工傷? 15.申請人在2008年4月17日,即案發前1年多之前,曾到將軍澳醫院急症室,同樣因為扭傷左膝,按醫療紀錄,是因為落樓梯之時扭傷。申請人作供時說是因為飲醉酒跌倒,但否認落樓梯跌倒,但報告明明寫了落樓梯時扭傷左膝(sprained L knee while going down staircase),在被指出報告內容時,他推說不知詳情。但他說他是單獨去看醫生的。醫生不會胡亂猜測受傷理由。本席認為完全不能依賴他的證供。 16.有關答辯人的第一證人李先生的證供,並沒有被挑戰,本席亦接受李先生為一誠實的證人。答辯人的第三證人莫先生在被盤問時證供並無搖動,作供亦清楚明白,本席亦接受他的證供。申請人挑戰答辯人第二證人林柱銘的證供,提出他曾建議給申請人一萬元解決工傷申索,否則會對其家人不利。第一證人李先生承認如處理申請人的工傷,第三答辯人要支付一萬元的行政費予上判。本席認為,申請人根本不能向法庭證明他的損傷,是在工作期間引起,或與工作有關等,不論有否受到威嚇。 17.有關工傷在午飯期間步行離開地盤時發生,是否屬於工傷的法律問題,因答辯人代表律師聲稱她受其答辯書的範圍所限,難以進行爭辯。申請人也沒有律師代表,所以該問題並無處理,該問題也不是答辯人的爭議事項。 18.為判詞的完整性,就數額方面,如申請人得直,本席作如下判決:-
結論 19.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索。 20.本席亦頒發第一至第三答辯人可得訟費的暫准命令,連大律師訟費證書,及所有保留之訟費命令。除非任何一方以傳票在14天內申請,此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21.本席多謝大律師的協助。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至第三答辯人: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轉聘劉佩芝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