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P 163/2012 on BabelCite. This FCMP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13.
2. 在處理案情以前本席先處理兩件事情:首先,母親要求社工在提交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時,代她呈交四份文件,並要求社工不要將這四份文件給父親,社工也按母親的要求將文件交到法庭。四份文件分別是:(1) 完全與案無關,一份報章報導所謂屯門警察宿舍受小三寫信滋擾的剪報;(2) 和 (3) 分別是母親寫的兩封信,內容是她對上述新聞的個人感想,她對父親的品格行為方面的批評,和她對留宿探視的看法,其中的要點,她已在與社工面談時向社工提出;(4) 則是一疊照片,母親說內容是父親給她的短訊。對此,本席在此指出社工並非郵差,訴訟任何一方不應私下要求社工代為轉遞文件給法官,社工也不應該替訴訟任何一方轉遞文件給法官。通常來說,訴訟任何一方必須按照法庭的指示和法庭頒下的時間表來提交証供,而有關証供也應該以誓章的形式提出,由當事人存檔法庭和送達對方,也不能對訴訟另一方隱瞞。法律程序,著重公平、公開、公正。母親現時處理上述四份文件的方法,不公開、也並無事先得到法庭許可。法庭在聆訊前即庭將文件退回給母親,也並不打算就該四份文件的內容,給予任何比重。本席注意到母親在2013年1月9日也曾經請社工代她轉交信件和附件多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