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13/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警務處處長共向上訴人發出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該3張通知書寄往上訴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當時上訴人沒有繳付罰款,亦沒有提出任何爭議。在這情況下,法庭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條A命令上訴人就3項傳票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共需繳付港幣3,800元。上訴人收到通知書後,向裁判法院申請覆核。裁判官聽完上訴人的證供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罰款的命令,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