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詠玟

Case No.HCMA 21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1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2012年

第7128及7209‑7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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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詠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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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5月23日
裁判日期: 2013年5月23日

判案

1.警務處處長共向上訴人發出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該3張通知書寄往上訴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當時上訴人沒有繳付罰款,亦沒有提出任何爭議。在這情況下,法庭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條A命令上訴人就3項傳票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共需繳付港幣3,800元。上訴人收到通知書後,向裁判法院申請覆核。裁判官聽完上訴人的證供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罰款的命令,提出上訴。

2.爭議點不是太複雜。上訴人承認通知書上的地址正確,但上訴人指她的父親通常負責開信箱收信,而她的父親將信件擺放在不同的地方,所以令她看不見該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3.上訴人承認在1年前,已經發現她的父親曾將她的信件隨便擺放,所以在1年前,她已發現有些信件過了期。上訴人稱她和她的父親有提及將信件擺放在正確的地方,但她的父親沒有做到而令她收不到該3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4.裁判官聽完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收信制度混亂及有問題。既然上訴人在大約1年前已經遺失過信件,她應採取恰當措施,避免負上疏忽的責任。

5.裁判官最後裁定上訴人未能證明她不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她的疏忽所引致,因此拒絕上訴人的覆核申請。

6.今天上訴時,上訴人再次聲稱疏忽不是她所致,而是她父親的疏忽,因此她認為裁判官不應該拒絕她的覆核申請。

7.本席已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分析有沒有任何出錯的情況。正如關大律師所提及在HCMA58/2000一案中,高等法院杜法官已經指出以下的原則:

“若他想免除該判罰,他不但要說服裁判官,他從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他更須要按第3(B)條,舉證他之所以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

裁判官很清楚地遵從這個原則。

8.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有任何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9.頒下訟費令,上訴人需支付上訴訟費$1,000給答辯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