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82/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2012年11月1日在青朗公路觸犯一宗「沒有遵守使用右邊行車線的限制」罪。警方在現場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警方其後向上訴人發出一張日期為2012年11月9日「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即“表格2”)並以郵寄方式寄到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在期限內,上訴人沒有依照繳付罰款,亦沒有提出爭議。在這情況下,裁判官按照條例頒令上訴人繳付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合共$1340。上訴人其後申請覆核被拒,現不服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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