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輝

Case No.HCMA 196/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96 & 19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96號及第19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5458號及5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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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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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18日
裁判日期: 2013年6月18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宗案件共5項控罪,共被判12 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並不複雜。2012年10月24日,警員在一輛停泊在沙田停車場的私家車內搜獲一個吸服器具,內載有液體(控罪一),以及一枝伸縮鋼棒(控罪二)。上訴人身在車子附近,他向警員承認上述的器具是他本人用以吸服冰毒的工具。鋼棒則是他在數星期前在一個停車場檢獲。稍後警員在上訴人的家中睡房的抽屜中搜獲一包草狀大麻(控罪三)。上訴人承認是他本人服用。

3.大約1個月之後, 第二宗案件發生於2012年11月20日。另一批警員在沙田一個停車場看見上訴人,在私家車內搜獲一個適合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控罪四),以及一個膠袋內藏有毒品(控罪五)。經化驗後,證實是冰毒。

4.上訴人認罪後,他向署任總裁判官求情。署任總裁判官得悉上訴人35歲,他過往有涉及毒品的定罪記錄。上訴人求情時,指自己不是癮君子, 上一次的毒品定罪是在2005年,多年來已沒有再犯與毒品有關的案件。他有一名6歲的女兒,當時他的妻子已懷孕,所以希望法庭考慮種種因素而輕判。

5.裁判官考慮了案情及適用的案件。關於刑期的起點, 裁判官引用其中一個案例, 那就是2001年莫祖狄的一案。裁判官亦考慮總刑期的問題,將刑期同期執行, 最後判上訴人總共監禁12個月。

6.上訴時,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聆訊前,上訴人希望法庭押後今日的聆訊。上訴人指因為他的太太剛剛生了嬰孩,不方便替他的女兒找小學學位,所以希望今日的聆訊可以押後,讓他可以替女兒找學校。但本席看到上訴人的妻子也來到法庭,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足夠的理由, 因此本席不批准上訴人的申請,下令上訴人要繼續今日的上訴聆訊。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12個月的總刑期明顯過重。因為他認為自己不是一個癮君子,他吸食毒品只是用作減壓,而他多年來內亦已沒有干犯毒品案件,因此他認為刑罰明顯過重,而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8.正如曾律師在書面陳詞指出已經有案例可以反映出裁判官的刑罰不屬於明顯過重。本席閱讀過裁判官的判案書,裁判官已很清楚解釋他為何最後判總刑期12個月監禁。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考慮法律原則上有任何出錯, 本席亦同意曾律師所指的總刑期完全沒有明顯過重,因此沒有理由干擾裁判官的刑罰。

9.本席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要即時入獄監禁12 個月。保釋則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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