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施洛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30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0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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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施洛 (第一被告人)
  吳俊傑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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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Kenny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Tsang Many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Jeffrey Sze,由徐子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入屋犯法罪(Conspiracy to bur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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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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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入屋犯法罪。

2.在2013年2月3日凌晨時分,西灣河太順樓的居民發現兩名男子在順富街近日本餐廳上壽司後巷的私家車內形跡可疑,繼而看見他們從車尾廂拿出黑色袋離開,居民於是報警。警方到場,在康祥街截停兩名被告,第一被告承認準備爆竊上述壽司店。警誡下,第一被告進一步承認把爆竊工具放在後巷預備爆竊。他帶警員到該處,在袋內載有重型鉗、鐵筆、鋸、螺絲批、手套、膠袋等等,期後亦在其身上撿取車匙及口罩,他承認用以遮掩自己,免留下指模。

3.第二被告其實早於2009年12月曾在該壽司店工作,至2010年7月離職。第一被告亦承認仍未落手,「袋架生仲擺喺壽司店後巷」。在錄影會面中,他承認較早前在酒吧認識第二被告,大家因缺錢曾戲言要爆竊,由第二被告提出,於是兩人一起買了上述工具。第二被告更曾表達週六晚會有較多顧客和現金,後來兩人戴上口罩及手套準備爆竊時,第一被告想抽煙,離開現場時卻被警員截停。

4.第二被告在警誡下,則聲稱爆竊主要由第一被告提出,第二被告只戲言到該壽司店,但後來卻陪同第一被告到現場視察。期後第二被告戴上口罩和手套,知道袋內有鐵筆和鋸。他知道袋內有這些工具,表示會造成太多噪音和惹人懷疑,決定退出,離開後巷,但第二被告現在在庭上承認曾一同串謀爆竊上述壽司店。

5.第一被告現年22歲,過去並無刑事紀錄。曾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自幼被過份溺愛及受保護,家人的求情信件指他本性善良,只是一時貪念,犯下大錯。被告的求情信亦表達深感悔意,愧對家人。第一被告因欠下大筆銀行欠款才出此下策,望予以輕判。

6.第二被告現年20歲,於2007年曾因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被判感化15個月。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施大律師求情指出,他犯案主因其當時的女友欠下大筆債項,他才愚蠢至干犯此案。施大律師更指,其實當時第二被告已打算退出,奈何已被警察拘捕。可是,在此點上,明顯地從提議到該壽司店與及後來真的帶備工具及選擇在星期日凌晨到該處戴上口罩及手套,放下該袋在後巷等等,這些總的來說,顯然不會是甚麼戲言,後來被警員截停下,第二被告才推說決定退出,離開後巷,這退出之說顯然難以被接納,畢竟該袋又為何竟仍留在該後巷呢?無論如何,第二被告現在也坦白承認控罪,其母親的求情信也指沒好好管教兒子,望予以輕判。其女友亦坦然承認欠下卡數,連累第二被告,望可從輕發落。

7.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一般牽涉非住宅單位,均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更是串謀而行,裝備齊全,預備犯案,案情嚴重。若非居民報警,警員到場,此事未必可被揭發。但無論如何,畢竟他們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就第一被告人,本席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至於第二被告現只20歲,教導所報告正面,認為可收納他。但施大律師指第二被告卻寧選擇判監。可是,從他的年紀來說,就更生而判刑更為合適。因此,第二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8.就此控罪,第一被告被判20個月監禁;第二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