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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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8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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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程序簡述 被告人原面對一項「搶劫」罪,安排了在2013年7月8至10日審訊。審訊首天,辯方李大律師告知法庭,有些事情正跟控方商討,有可能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本席批准辯方的申請,把審訊押後一天。 2.7月9日早上,控方何大律師表示,已獲律政司指示,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被告人。被告人否認控罪,審訊開始。控方第一證人(黃先生)作供後,控方申請押後,再與負責本案的檢控官商討。本席批准,把審訊押後至今早。 3.今天早上,控方申請,把原來的控罪修訂為一項「盜竊」罪(控罪一)和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二)。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但承認控罪二。關於控罪一,控方申請,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就該控罪檢控被告人。本席批准。 案情撮要 4.2013年2月23日約零時30分,黃先生剛從黃大仙啟德花園的7-11便利店購物,正朝黃大仙下邨步行回家。在便利店門外不遠位置,突然遭兩名男子(包括被告人)揮拳襲擊。 5.現場不同角度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清楚顯示,在數分鐘內,黃先生與被告人一直互相糾纏,你推我攘,各人不時向對方揮拳,更把對方推跌在地上,但又隨即站起來,繼續糾纏。最後,黃先生再跌在地上。此時,身處附近的數名消防員上前察看,並替黃先生處理傷口。 6.送院診治後,證實黃先生右膝擦傷、頭部背面有裂傷。治療後,即日出院。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任職運輸工人(月入8,000元),與母親及弟妹同住。他過往有9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為「普通襲擊」罪(判刑日期是2002年7月)。 8.求情時,李大律師指,被告人干犯「普通襲擊」罪時只有16歲。自2007年,他便一直循規蹈矩,沒有再犯事。2011年的罪行只與交通有關,被告人也是因工作而犯事。 9.李大律師稱,被告人雖然只有中二學歷,但一直有固定職業,並非遊手好閒之徒,每月也給予母親1,500元家用。李大律師亦告知法庭,本案開審前,他已開始與控方商討,並致函律政司。辯方其中一項提議是,被告人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唯控方持不同意見,案件最終開審。李大律師陳詞,希望法庭以「認罪」方式處理被告人。 10.本席聆聽了黃先生的證供,亦觀察了他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本席有理由相信,黃先生有醉酒的習慣。相關錄影片段清楚顯示,黃先生與被告人糾纏時,兩人勢力均等,黃先生並非一面倒處於下風,仍有還手之力,並曾向被告人揮拳。 11.本席認為,本案看似與黃先生酒後的行為有關。當然,黃先生受傷是不爭的事實,而被告人亦承認了控罪。此外,被告人事後亦作出看似是畏罪逃走的行為,惹人疑竇。 12.本席得悉,被告人自本年2月25日囚禁至今。考慮了事發經過、黃先生的傷勢、被告人的背景,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個月監禁。基於前述原因,即使審訊開始了,本席也給予足三分一刑期的「認罪」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因此,控罪二的判刑是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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