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金

Case No.DCCC 43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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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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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7月22日上午10時31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大偉律師行律師Mr CHAN Wing-bor,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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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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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34.30克固體,含27.75克氯胺酮。

2.案情如下:2013年1月25日上午,警員在被告所住的地方附近埋伏,見被告的母親從外回來,就跟隨她進入屋內。被告當時睡在客廳的梳化椅上。警方作出搜查,在梳化椅上的一個枕頭內發現一個黑色膠袋,黑色膠袋內有四包氯胺酮毒品,即控罪所指的34.30克固體,含27.75克氯胺酮。另有一個膠袋載有七十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一個電子磅及一只藍色膠匙羹。警員向被告作出拘捕及警誡他販運危險藥物,被告回答「阿Sir,啲『K仔』我攞番嚟自己食啲,又賣啲,都係幫補生計,畀次機會喇」。

3.被告被帶回警署,在警誡下進一步向警方承認他在1月21日向一個叫阿倫的人用2,000鈫買來氯胺酮毒品,被告說他買了56克。阿倫給他的膠袋內有四包氯胺酮毒品,與及警方搜到的匙羹、電子磅及小膠袋。被告說他打算把一些氯胺酮賣給他人去幫補自己的生計,被告亦都對警方說他從1月21日至到被捕時,從四包氯胺酮毒品中其中一包拿出自己食用的份量,他說已經食了20克,即每日大約吃4克氯胺酮混合物。被告說他會用電子磅去枰一些氯胺酮放入那些小膠袋,一包包的賣給別人。他打算以1克100元的價錢去販賣。被告說他當時失業。警方估計涉案的34.30克毒品含27.75克氯胺酮,若在市面出售,價值為4,150元。

4.被告今年29歲,1997年因盜竊被判感化,其後兩度違反感化,感化令被延長,到了2005年1月被告因勒索罪及違反版權的事項而被判入勞教中心。同年6月,他再因勒索罪被判入勞教中心。被告過往的案底並不涉及藏毒或販毒。

5.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未婚,有中二教育程度,和父母及三名兄長同住於公共屋邨,父親已經退休,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家庭的開支由四兄弟負擔。被告當工人的時候每月收入八九千元,他每兩個月會給家用2,000元。2012年起,被告沒有長工可做,他只做廚房散工,每月開工八至十日,每日賺數百元,他已不能負擔家用。律師說被告在十年前受女友誘使開始吸食氯胺酮,數次嘗試戒毒都不成功。

6.原本,被告對律師說他每日吸食氯胺酮四至五次,每日的總吸服量是大約4克。法庭向辯方指出,根據專家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的第92段所說,用鼻吸索的消閒劑量是0.01克至0.25克(以純氯胺酮計)。若以此計算,被告說他每日要吸服大約4克氯胺酮混合物,而在本案中那些氯胺酮的純度是大約80個per cent,即是被告說他每日要吸食大約3.20克純度的氯胺酮,若以專家所說的份量去計,就算以較利被告的高劑量去計,被告一日也要用鼻吸索十二三劑,一定不合理。

7.法庭將案件押後讓律師向被告拿取進一步的指示,希望了解他的真正吸毒份量。押後回來,被告透過律師說他每天確是要吸食四、五次氯胺酮,是用鼻吸索的,但其實每日服用的氯胺酮混合物只是大約1克。律師亦同意,以此份量去計,配合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即34.30克毒品含27.75克純度氯胺酮,被告的吸服量佔案中涉及的毒品不多,所以根據周俊生案,法庭雖然要給被告判刑扣減以反映他有一部分毒品是作自用的,但該扣減應以較低份量去看。上訴庭在周俊生案(CACC 135/2001)中的第19段說,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部或部分自用,可獲的判刑扣減是判刑起點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情況來看,被告的自用扣減應是百分之十。

8.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定下的一般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涉及純度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是四至六年監禁。本案的毒品涉及27.75克純度的氯胺酮,本席以四年九個月為判刑起點,本席信納被告確實係一名氯胺酮使用者,亦信納他自己會從涉案的毒品中拿取部分氯胺酮自用,每日消耗的是大約1克混合物。這佔涉案的毒品只是一個不高的份量,所以被告能夠獲得的自用扣減為百分之十。因此,經調整後的判刑起點為51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以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對他判監34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