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華彩

Case No.HCCC 42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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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華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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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43分
出席人士: Mr Paul C 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江偉强張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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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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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和另一項企圖搶劫罪。

案發於去年7月29日下午約2時15分,被告人見第一控罪的事主進入美孚新邨陶源酒家女廁,他隨後入內,待事主從廁格出來時用刀指嚇她,聲稱「打劫」,當時被告人頭戴鴨舌帽和口罩,左手拿著一罐防銹潤滑噴霧劑,第一控罪的事主交出銀包和手錶。此時,第二控罪的事主進入女廁,被告人按著廁所門,並叫她交出銀包,第二控罪的事主大叫救命,被告人向她噴潤滑劑。這時,一名女侍應進入廁所見狀,高聲呼叫「打劫」,被告人立即拿起背包,衝出廁所。期後,被告人被兩名男子追上和制服。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錢乘車往元朗上班,所以打劫。犯案時,被告人所用的噴霧劑是有機混合物,會刺激眼部,若吞服可引致嘔吐和胃部不適。警方證實,兩名事主沒有受傷。

被告人54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學,已婚,與家人住在秦石邨,犯案時是地盤散工。他有一次犯罪紀錄,1976年因非法入境罪,罰款400元。被告人於1978年來港後努力工作,輾轉做過侍應、毛衣廠工人等工作,後來更在內地設廠,但因金融風暴而生意失敗,患上抑鬱症。被告人指他本有幸福家庭,女兒更是運動健將,希望法庭輕判。根據威爾斯醫院精神科林醫生所講,被告人自2003年起因夢遊和抑鬱症接受精神科治療,病情有好轉。小欖精神科廖醫生於案發後約一星期檢驗被告人,沒有發現任何精神病徵,廖醫生指,被告人被還押後精神受困擾,經藥物治療後已受控制。被告人妻子和女兒來信指,被告人受金融風暴和工廠倒閉等打擊,無法承受,也沒有好好面對,希望法庭諒解。

關於第一項控罪,被告人用刀指嚇事主;至於第二項控罪,他更用防銹噴霧劑噴向事主,都是加刑的因素。上訴庭對使用武器的搶劫罪訂下判刑指引(䒢廣生訴女皇 [19981] HKLR 610),進入商業樓宇的持械行劫,量刑起點一般應為6年。雖然第二控罪是企圖搶劫罪,但本席認為罪責相約。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可能是抑鬱病發,加上初犯,現每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每罪判被告人入獄4年。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其中半年刑期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四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