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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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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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在2012年12月3日晚上七時許,警員在觀塘物華街29號地下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包毒品(證物P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所搜到的毒品是氯胺酮,並說在兩日前用$3,200元從一個叫「阿華」的男子買了兩安士氯胺酮,所搜到是一部分,其餘部分的毒品在家中。被告說全部氯胺酮都是自用的。 2.稍後,警員押解被告返回他在觀塘嘉樂街瑞和大廈2樓一個單位進行搜屋。在單位的一個櫃桶內,警員找到三包載有氯胺酮的膠袋(證物P2)、一個電子磅(證物P3)、一叠可再封口膠袋和一隻膠匙羹。在警誡下,被告說證物P2便是從那個叫阿華的男子購買。被告說他因為壓力太大,才買氯胺酮食用。被告身上有$630元和一部手提電話。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重複他在口頭警誡下的說話。 3.經化驗後,證物P1是一個膠袋,內有4.06克粉末,內含2.15克氯胺酮。證物P2是三個膠袋,內有55.86克粉末,內含44.9克氯胺酮。P3是一個電子磅,尚有微量的氯胺酮。證物P1和P2所載的氯胺酮,市值約為$7,250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9歲,中四程度,單身,在15歲之年因為盜竊罪而接受警司警誡。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說,被告是被告的家庭經濟支柱,而父親亦因為一次時意外受食肉菌所傷害而要切除右腿,令他飽受痛症煎熬,近年亦患有眼疾。被告坦白認罪,省卻法庭時間。辯方律師亦聲稱,本案毒品的份量並不算多。 5.辯方律師亦呈上被告父親和一名區議員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亦提供被告父親一些覆診預約便條和用箋。 判刑 6.氯胺酮的毒害眾所周知,亦令不少年青人沉淪毒海。被告販運氯胺酮,實質是推波助瀾,變相為隱形的劊子手。上訴庭在2008年已經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47.05克氯胺酮。被告很明智地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亦十分同情被告父親不幸的無妄之災,致使飽受疾痛之苦。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凡此種種都令本席覺得有需要對被告寬大處理,亦希望年輕的被告能夠真正改過自新,不要再犯事,亦不要再販毒。被告的父母、被告的弟妹和被告的同居女友都需要被告的承擔和照顧。 7.因此,本席以寬大的情況處理被告的判刑,以五年半為起點,因為各項的求情因素,而減至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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