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浩有限公司 訴 王炎藩

Case No.CACV 140/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Oct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000140/1999

CACV 14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14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2820號)

原告人(答辯人) 隆浩有限公司
被告人(上訴人) 王炎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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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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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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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王炎藩為新東方台八號地下業主(簡稱"該物業")。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訴人與答辯人隆浩有限公司簽訂正式樓宇買賣合約,由上訴人出售答辯人購買該物業,樓價七百二十三萬元。其後,答辯人依據該合約之訂金條款,分兩次付給上訴人樓價之20%,即一百四十四萬六仟元,為買樓訂金。雙方同意最遲交易須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完成。

2. 該樓宇買賣合約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上訴人為賣方,必須証明他在該物業之業權為妥善業權,而答辯人為買方,有權就上訴人之業權提出反對及要求。如果答辯人堅持提出有關業權或業權契據之反對或要求,上訴人未能或不願意對此作出回覆,或上訴人之業權有缺點,上訴人可以七天書面通知答辯人,廢止該買賣合約。該條款更規定:在廢止買賣合約後,答辯人可立即要求上訴人退還訂金,而答辯人則須將一切業權契據及有關文件交還上訴人。其後,雙方須簽署撤銷買賣合約同意書。所需費用各自負責。

3.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期間,答辯人分別多次向上訴人提出多項有關業權之要求,其中一項答辯人堅持上訴人必須回覆的要求是答辯人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所提出的,有關該物業之非法建築物的要求,但上訴人一直未對此正式作出回覆。

4.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上訴人代表律師去函答辯人代表律師要求答辯人於七天內撤回該等要求。否則上訴人會依據合約廢止該宗買賣。同時,要求答辯人送還一切有關該物業之契據。

5. 答辯人代表律師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八日函覆表示不會撤回要求並要求退回訂金。該函件更附上一份草擬撤銷買賣合約同意書給予上訴人簽署。但上訴人並無簽署又無退還訂金。

6. 答辯人遂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出傳令訴狀送遞上訴人。提出訴訟,要求法庭宣告該買賣合約已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或十八日廢止,同時要求法庭下令上訴人退還訂金及付訟費。

7. 上訴人對此則稱答辯人買樓時一直知道該物業上有僭建物而答辯人認為該僭建物並無問題才簽署買賣合約。上訴人更指稱提出廢止合約是他倚賴律師之錯誤建議而導致。

8.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楊振權裁定建議廢止合約是由上訴人提出,答辯人接納該建議,毫無疑問,合約因此廢止,而答辯人根據合約規定,要求歸還訂金,是理所當然的事。法官遂裁定上訴人敗訴。

9. 上訴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簡略如下:上訴人指雙方簽訂臨時合約時,買方身份還未確定。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上訴人是在答辯人壓力下撤銷合約。上訴人稱在樓市下跌情況下,若不是受到壓力,他是無理由撤銷合約的。上訴人更指答辯人不誠實瞞騙法官、律師,並以上訴人與其代表律師間之矛盾作為取消合約藉口,是不正確的行為。上訴人更指答辯人並無履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信件中要求,退回有關契據,況且田土廳亦未辦理註冊,取消合約。故此上訴人認為法官不應裁定他敗訴。

10. 本庭認為,即使簽訂臨時合約當日,雙方並無在合約上清楚寫明買家身份,但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訴人簽訂正式樓宇買賣合約代替臨時樓宇買賣合約時,應該清楚知道買方為誰。上訴人並無否認是他廢止合約。而他聲稱來自答辯人的壓力,亦無証明。法官在判案書中也提及上訴人聲稱受律師誤導。以致廢止合約並非出於自願。但法官並無接納這點。這是根據証據,作出的事實裁決,本庭不會干預。因此,上訴人以上所提各點上訴理由,都不能成立。

11. 最後一點上訴理由是上訴人稱因樓價下跌,他損失50%樓價而答辯人不但可以取回訂金還有利息。對上訴人而言,這是不公平。這點上訴理由更是不能成立。買賣樓宇當然會涉及一定程度的風險。上訴人自行廢止合約,一切因廢止合約而依據合約產生的效果,當然要由上訴人自己負責。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妥善之處。

12. 上訴人指買家別有居心,明知僭建物存在而聲稱無問題。其後,以此為藉口方便他毀約。但是這項理由,亦不成立。因為,正如原審法官指出,是上訴人自己建議廢止合約。而答辯人同意廢止合約。因此,法官作出的判決,本庭不會干預。上訴因而駁回。本庭不作出任何上訴訟費之命令。本庭命令於上訴人退回給予答辯人訂金一百四十四萬六仟元後,答辯人須立即歸還上訴人該物業一切之業權契據及有關文件。

(梁紹中) (王見秋) (張澤祐)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由林姜高律師行委派林勁思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 王炎藩,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