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陽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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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1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86號) ---------------------------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此案源自區域法院。申請人是原審時的被告(2),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書中的控罪(1)「盜竊」罪成立,處入獄3年零6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被本庭駁回。以下是本庭的理由。 控罪 2.有關的控罪指,申請人連同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在九龍旺角洗衣街永發錶飾公司,偷竊一隻手錶。當時為2010年6月29日。 控方案情 3.控方聲稱,申請人及他的同黨(「白衫人」),假借購物為名,進入錶店,實質是要盜竊,證據則主要來自店內的閉路電視,和負責接待他們的店員(「鄭先生」)。 4.原審法官(沈小民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把鄭先生的證供撮要如下:
5.控方認為,下手偷竊的雖然是白衫人,但申請人卻是知情的同夥。 辯方說法 6.申請人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7.辯方的立場是,盜竊的事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當時確實與白衫人同行,卻不知道他作案。 原審裁決 8.結果,原審法官還是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他的理由如下(只節錄最關鍵的部分):
本上訴 9.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在六方面出錯。 10.第一,法官認定,白衫人在進入錶店前已打算偷錶(書面判詞第25段)。法官沒有考慮,白衫人是在店裡才生出要盜竊的念頭。如果真是後一種情況,法官推定(書面判詞第26段),白衫人不會帶同不知情的人同行,以免礙事,也就不能成立。 11.第二,法官憑空想像,一般的竊匪會怎樣行事,以代入白衫人的思維,從而再得出不利申請人的結論,推定他為同黨(書面判詞第25至27段)。那完全是臆測,不能達到刑事審訊所要求的舉證水平。 12.第三,有關的錄影,根本捕捉不到申請人的表情。法官指申請人沒有錯愕的表現,認定他與白衫人有默契(書面判詞第24 段),因此也沒有基礎。反過來,就算錄影真能顯示出申請人的表情或表現,法官的講法,無疑是要申請人用表情或表現來反證自己的清白,亦即顛倒了舉證的責任。 13.第四,法官在沒有證據下認定,申請人知道白衫人偷了手錶。法官進一步認定(書面判詞第24段),申請人既知道白衫人偷了手錶,就足以證明他倆在事前約定到店裡偷錶。那是一錯再錯。 14.第五,法官曾經說過,對於申請人而言,白衫人在店裡的表現,與真正購物無異。(書面判詞第22段)然而,法官又認定,申請人和白衫人在事前約定到店裡盜竊。那是自相矛盾。 15.第六,案中並無證據顯示申請人曾作出例如是分散店員注意或直接協助白衫人偷竊的行為。法官指申請人協助白衫人(書面判詞第29段),是無中生有。法官裁定申請人有罪,只是因為申請人認識白衫人,及於案發時在店內。 16.基於上述的所有情況,大律師認為,本案的定罪,實在有欠安全穩妥。 討論 17.本庭認為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未有按文理思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 18.大律師對法官的第五項投訴,就是最佳例子。法官說,對申請人而言,白衫人的行為,與真正在購物無異,用意只在分析,申請人如果實屬清白,他對白衫人這個看來是在購物的人,在其後的古怪行為,例如是無故離開錶店,會有什麼反應。法官用這個方法去思考問題,單從書面判詞第22段以上的標題(「從第二被告的角度考慮」)已清楚可見。大律師指法官前後矛盾,並不成立。 19.大律師誤解法官的另一例子,是對法官的第六項投訴。法官早於第29段以前已指出,有同黨在場對下手犯案的好處,例如是分散店員注意,和在失手時阻延追捕(判詞第27段)。這個分析是對的。所謂分散注意,也無需是什麼誇張的行為。雖然比較靜態,但二人同行,令店員不只專注於下手者,也是分散注意的一種。因此,本庭不認為法官指申請人協助白衫人,有什麼本然的不可能。原審法官的說話,必須按照它的上文下理而整體解讀。 20.當然,申請人是無辜的同行者,還是向白衫人提供協助的同黨,正正就是本案要處理的問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所提出的各項投訴,翻來覆去的,最終也只是在說,原審法官沒有足夠證據作出不利申請人的推論。 21.本庭在讀畢本案的整份書面判詞後認為,法官的分析和結論,自有足夠的理據支持,無可批評。例如,他指白衫人早有偷錶的打算,就很合理。因為,要指自稱想買錶送人(超過一隻)、亦即有相當財力的白衫人(一隻手錶已三十多萬),會在短短的時間內(根據錄影是十五分鐘),頓生貪念,以簡單但純熟的手法把鄭先生瞞過(看錶後立即轉移對方視線),成功將其中一隻手錶偷去,是完全不切實際,匪夷所思的。相反,這明顯是職業竊匪的行為。大律師對法官的第一個投訴,因此也不能成立。 22.由上述結論所引發出的下一個問題是,早打算偷錶的白衫人,是否會與不知情的人,一同走進店裡去所謂購物。對於這個問題,原審法官在題為「從白衫人之角度考慮」下的幾段分析(第25至27段),是客觀和合理的,完全不是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在第二項投訴所指的憑空想像和臆測。 23.倒過來,錄影顯示,申請人在白衫人離開的一刻,完全沒有反應,還隨即跟著走出店外,那是我們在庭上看過有關的錄影後所能確認的。事實上,放在店外的鏡頭還拍得申請人木無表情。既然如此,原審法官就有理由質疑:若然真不知情,申請人何以會有這樣奇怪的反應?這與大律師的第三項投訴,即申請人要反證自己清白,完全是兩回事。 24.總括而言,原審法官的邏輯其實非常簡單。申請人和白衫人互相認識,事發前又興致勃勃地一同挑選貨品,所以,申請人若真在購物,便一定會對白衫人把他丟下、突然無故離去而感覺錯愕。相反,申請人毫無反應,便足以證明,他與白衫人是早有默契的同黨。他知道白衫人何時下手,又知道自己應何時離開。這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大律師的第四項投訴,同樣不成立。 判決 25.申請人的投訴,沒有一項成立。申請駁回。
[1]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在庭上指出,書面判詞第11段的證供撮要有錯誤。根據謄本顯示,表示要看鑽石手鏈,和兩次要求看勞力士錶者,都是白衫人而非法官所講的「他們」。然而,本庭不認為這點有太大重要性,因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無論如何都是和白衫人在一起購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