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順錫 對 Woo Peter Pui Ngai

Case No.HCMP 84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84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84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編號LDPD2012年第119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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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李順錫  

答辯人 WOO PETER PUI-NG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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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案書日期: 2013年8月9日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土地審裁處編號LDPD2012年第1197宗案是一宗租務糾紛案件。該案申請人是李順錫(以下簡稱業主),答辯人是WOO PETER PUI-NGAI(以下簡稱租客)。2012年11月1日審訊時,租客已遷出有關物業,雙方的爭議圍繞著租客是否欠租,租客的答辯是雖然雙方簽署了書面租約,但在租期內,雙方曾經有口頭協議減租,租金由原本的每月$15,300減至$10,000。業主否認有作出過減租協議。

2.土地審裁處暫委成員郭永漢於2012年11月27日頒發判案書,裁定租客的答辯不成立,命令租客需支付給業主所欠租金/中間收益$87,129.79與及利息。

3.租客申請覆核,2013年3月20日進行覆核聆訊。3月25日,郭成員頒發判決書,撤銷覆核申請。

4.租客繼而申請上訴許可,與及暫緩執行判決,直至上訴許可申請有結果。2013年4月9日,郭成員拒絕批准上訴許可,理由載於同日頒發的判案書。

5.2013年4月23日,租客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郭成員上述的命令,他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業主沒有回應。雖然租客的申請是用英文撰寫,但由於原審判辭是用中文撰寫,本庭依照一慣做法,會用原審所用的語言撰寫本判案書。

6.《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第11(2)條明確指出,訴訟人只許就法律議題提出上訴,不許就事實方面的爭議提出上訴。

7.參閱過上述2012年11月27日及2013年3月25日頒發的判案書,本庭認為郭成員駁回租客的答辯,是因為他不接納租客的證供,即雙方有口頭協議減租的聲稱。這是有關事實方面爭議的裁決,而這裁決是有證據支持的。在這情況下,法例不容許租客提出上訴。

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作出命令,規定租客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9.至於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訴訟人申請上訴許可並不是暫緩執行判決的理由,租客亦沒有提出其他理據支持其申請,所以本庭撤銷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

10.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