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48/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ly 2013.
1. 被告,起立。舉證的責任是控方的,剛才其實控方大律師已經嘗試就這個案件不同的環節,有些表面看來不是好合乎常理的地方作出解釋,他的解釋其實都相當全面,亦都是在某一個版本底下,是合邏輯的,不過我始終認為,這些解釋都不能夠幫助證明第一、第二證人事發那日,即2012年5月31日實際去過那個地方,這一點是好重要的,如果沒有入過去那個稱為O2 Club的地方,根本沒有入過去作為顧客的話,那麼這宗臥底放蛇的毒品交易根本就沒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