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和強

Case No.CACC 429/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429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 1999 年第 10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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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和強 (LEE WO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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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7月18日
判決日期: 2013年7月1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8月12 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亦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申請人被判處 31 個月監禁。

2.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要求在該申請候審期間保釋外出。

3.本席在聆聽有關保釋申請後拒絕申請,原因是他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未具充分成功機會,以致法庭需要在這階段讓他保釋候審。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