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 Wai Yin 對 陳對之

Case No.HCSA 2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2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6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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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CHIN WAI YIN  

被告人
 (上訴人)
陳對之
(CHAN TUI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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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7月3日
裁決日期: 2013年7月3日
發出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8月15日

決理由書

1.這是一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上訴許可申請。在2013年7月3日的聆訊中,本席否決申請。本席現將陳述有關的理據。

2.本案涉及一份臨時租賃合約。申索人(承租人)認為被告人(業主)違反臨時合約的協定,並根據合約第10條的內容向被告人追討按金10,000元,連同同等數目的10,000元,合共20,000元。被告人的答辯理由是申索人不肯在協定的日期收樓和簽訂正式租約,故此違約方是申索人。

3.經審訊後,鄭金蓮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並要求被告人退還 10,000元的按金。被告人不滿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4.本案的關鍵是傢俬去留安排的問題。根據審裁官的事實裁決,與訟雙方在2012年9月25日進行驗樓時,同意把收樓的時限推遲一天至2012年9月26日早上10時。可是,申索人是在被告人同意會完成清場及妥善處理傢俬的前提下,才同意延期收樓的時間。

5.在延期收樓的期限時,被告人沒有根據承諾把物業內的傢俬搬走。在此情況下,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有足夠的理由,拒絕收樓和簽署正式租約,故此裁定申索人勝訴。

6.在作出裁決時,審裁官是根據她的事實裁決來作出有關的決定。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內容,除了審裁官犯了法律的錯誤,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敗訴的一方才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因為審裁官的裁決是基於事實的推斷,被告人的上訴理據不乎合第28條的要求。故此,本席否決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被告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