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文禮

Case No.HCCC 196/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9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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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容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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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7月11日上午9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子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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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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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轉解至高等法院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在2013年1月29日,當被告人從內地返回香港時,海關人員在被告人身上的背部及腰部搜得兩包懷疑毒品。化驗結果顯示,兩包毒品內含1.65公斤氯胺酮,市面零售價約240,000 元。被告人承認他收取3,000 元,替他人將毒品帶來香港。

被告人現年37歲,無業,他雖然有兩次的刑事紀錄,但與毒品無關。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本席明白家人感受,亦明白被告人過往生活上不如意地方,但上訴庭在過往的案例已經多次講及,個人的環境、個人的生活狀況,在如此嚴重的控罪中,所佔的求情比例基本上甚低,如果不是零的話。當然,本席明白家人的感受,不過我亦需就干犯相同控罪的人士,作出相同控罪的刑罰。

就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已經訂有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1公斤以上的氯胺酮,量刑的起點是14年的即時監禁;而販運1.65公斤的氯胺酮,量刑起點就應該是16年的即時監禁。除被告人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可以作出更多減刑的求情因素。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十年零八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