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穎賢 對 張偉英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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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廟街274號5/F的主租客,於2013年6月14日獲判收樓得直令,本席於2013年7月26日撤銷答辯人的擱置得直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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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LDPD 1197/2013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3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D 1197/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3年第119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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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穎賢
(SHIU Wing Yin)
申請人
張偉英 答辯人
  黃素霞 擬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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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13年8月21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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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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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廟街274號5/F的主租客,於2013年6月14日獲判收樓得直令,本席於2013年7月26日撤銷答辯人的擱置得直令申請。

2.本席面前有兩項非正審申請,第一項是由答辯人提出,她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狀,第二項是由一名黃素霞女士自稱是答辯人的分租客提出的,她要求加入為答辯人及暫緩執行收樓令狀。

3.本席先處理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她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她的理據包括她沒有欠租,終止租約通知書不應由身為主租客的申請人向她發出,而應由業主向她發出,她指她一直交租到業主律師的戶口,不過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指她與業主之間有任何租約,相反,她與申請人的關係早已於LDPD 2946/2012審理,盧成員拒絕她的非正審申請擱置頒予同一申請人收樓及追收欠租得直令。本席亦不接納她以這理由擱置收樓令狀。

4.第二份非正審申請是黃女士提出。她指她是答辯人的分租客,她要求加入成為答辯人。根據Yu Wing Kan v. Lau Shak Lan [1990] 2 HKLR 583的裁決,申請加入的人士,必須有一獨立於案中答辯人的權益,才可申請。在本案中,由於黃女士是答辯人的分租客,她與申請人完全沒有合約關係,她能夠使用處所是基於答辯人與她之間的分租約,不能說有一獨立於答辯人的權益,本席認為她無權申請加入成為答辯人,本席拒絕她的申請。她的去留建基於答辯人是否有權繼續使用處所,既然本席已經拒絕答辯人暫緩執行收樓令狀的申請,她同一要求當然亦被拒絕。

命令

1. 撤銷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

2. 撤銷擬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

3. 解除於2013年8月21日因案件押後待決頒下的臨時執行收樓令狀的命令;及

4. 就本申請,無訟費命令。

  陳玲玲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擬答辯人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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