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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73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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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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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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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
|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9日 |
| 判案日期: 2013年8月9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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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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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本案源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人在李翰良暫委法官(當時的官階)席前被陪審團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分別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0.47克(控罪(1))及186.74克(控罪(2))氯胺酮,依次判入獄4年及7年8個月,絕大部份同期執行,合共7年9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2010年6月9日傍晚,一隊便裝警務人員去到長沙灣永隆街22A號永隆大廈進行掃毒。其中PW1(警員5508)、PW2(警員51403)及PW3(警長1462)更埋伏至大廈12樓的唯一一個單位外。
3.後來,晚上8點38分,申請人獨自從單位步出,四圍張望,引人懷疑,警務人員乃表露身份,從隱蔽的位置現身把他截停。期間,申請人雖稍作掙扎,但最終也被制服,並在搜身時被發現藏有控罪(1)所指的毒品在他右腳所穿的襪子裡。申請人在被捕及警誡下表示:「阿 Sir,啲K仔我幫人帶賺五百鈫咋。」
4.接著,警方用申請人身上的一束鑰匙,進入單位的其中一個分組房間D室,在那裡發現申請人的女友(劉小姐)坐在床上,在其後的搜查則再發現控罪(2)所指的毒品,位置是床尾第三個櫃桶裡面。與毒品放在一起的還有兩個電子磅和三袋可再封口膠袋。在第二次警誡下,申請人表示:「啲K仔幫人帶,唔關個女仔事。」
5.上述兩個口頭招認,均補錄於PW1的記事冊內,由申請人簽署,地點仍然是12樓D室。返抵警署後,警方在錄影下再會見了申請人一次。警誡下,申請人進一步承認:為錢而為一名為阿Dee的男子帶毒;在他「屋企」櫃桶搜出的氯胺酮就是阿Dee的;在他襪子裡的毒品是由他從阿Dee的氯胺酮包裝出來。申請人承認:帶毒的工作,已做了約兩星期,電子磅和可再封口膠袋是包裝工具。至於劉小姐,申請人則表示:二人相識了一年,但並非同住;劉小姐不知道他帶毒,也不知道他把毒品放在「屋企」。
6.以上就是控方案情的撮要。
辯方說法
7.申請人選擇作供。
8.簡略地說,案發時申請人正徒步從11走上12樓。警方沒有表露身份,迎面把他捉住,問「有冇嘢喺身」。申請人雖曾擺動身體,但也隨即回答「有,喺個右襪裡面」。但PW1、2、3甚至4(警長50545)卻不知何故把他打了一分鐘,在12樓的單位外又打了他兩分鐘。接著,警方把襪子裡的毒品搜出。申請人說是自用的,但被帶進D室後又被掌摑和用拳頭毆打,理由據稱是因為他曾反抗。
9.至於控罪(2)那批毒品,與及同放在櫃桶裡的電子磅和膠袋,申請人則表示,他在現場已表明與自己和女友無關、他不知道「個櫃桶啲嘢」。他在記事冊簽名,只是因為PW1威嚇他,若不承認D室的毒品,女友便會有事,反正他也沒看清補錄的內容。此外,PW1還教他怎樣在錄影承認運毒,例如是如何從阿Dee那裡取貨、又如何為他送貨等。及至返抵警署,申請人想見律師,其中一個警長又恐嚇他「唔好玩嘢,否則你女朋友同你一齊上路」。
10.申請人辯稱,他的家在觀塘而不是長沙灣。相反,D室是劉小姐租住的,他只會間中到那裡過夜。還有,由於D室的租金,是他從朋友阿雄借來,所以阿雄也要求並擁有上址的鑰匙,以便阿雄自帶女友上去使用。換言之,控罪(2)的毒品、電子磅與及膠袋,應該是阿雄在案發前一晚留下,因為當晚劉小姐留在內地沒有返港。相反,襪子裡的氯胺酮確實是他所有,但只作自用而非販運,買毒品的錢則來自失業前的積蓄,與及幫兄姊賣衣服的工資。
11.最後,申請人表示,在錄影會面裡多次提到D室是「屋企」,只是誤會,以為警方所指的是他觀塘的家。
本上訴
12.申請人提出了三個上訴理由,其中一個指「法官講的說話有引導陪審團」,經本庭澄清後證實,是指原審法官的總結辭出現偏頗。這也是三個上訴理由當中,唯一一個要正視的問題。
討論
13.先說篇幅。上文第8至10段的內容,亦即申請人在原審時的證供,原審法官花了以謄本計算共兩頁紙來撮要(上訴卷宗第26頁J至28頁J)。然而,緊接著的,卻是長達三頁紙有多的,基於法官個人觀點而對它作出的評核(第28頁K至31頁V)。
14.內容方面,它也明顯是針對著辯方的說法而意欲逐點擊破的。例如,申請人的版本的第一個環節是被襲,法官也就以此為開始,說:
「好喇,我就想大家留意下佢嘅證供喇。好喇,被告人嘅證供就話佢其實畀幾個警員持續打咗三至四分鐘嘅,一次係分零鐘、一次就係分零兩分鐘,三至四分鐘,佢自己用嘅用語就係話好似射波咁樣踢佢嘅,其中有警員。咁大家留意喇,第一次打呢個被告人之前,其實呢個被告人已經認咗個襪嗰度有『K仔』㗎喇,呢個係佢嘅證供嚟,佢認咗㗎喇,佢亦都話佢冇頂撞警員嘅,咁警員點解仲要打佢呢?咁佢話可能係警長指責佢反抗咁樣。好喇,個證供顯示,其實佢個反抗就係兩邊搖、擺動身體喇,咁佢又唔係逃走,其實根據被告人自己講,佢嗰個反抗都唔激烈嘅。咁佢喺嗰度示範過喇,大家睇到㗎喇,咁你哋自己去判斷喇,如果咁嘅人,有四個警員圍住佢,佢又認咗有『K仔』嘅,點解警員會不明不白咁樣,即係連續打佢呢?咁呢個可唔可信呢?咁樣。
好喇,後嚟其實再帶到佢去22A室外面喇喎,再打多次。嗱,大家又要留意喇,喺22A室,其實警員已經控制咗一切㗎喇,幾個警員圍住佢,點解又要再打多佢一次呢?無緣無故。大家想想,被告人呢啲指控係咪可信呢?咁好喇,另外,呢個被告人就話佢個臂、佢個背部、腳,全部都有瘀嘅,但係佢從來冇同值日官投訴,亦都從來冇去向任何渠道投訴,亦都冇當晚或者稍後要求睇醫生。嗱,咁呢一啲所有嘅證據,都係可以畀大家去考慮,究竟被告人話畀人打得咁犀利,呢一樣嘢係咪可信呢?」
15.跟著是錄影會面是否用威嚇而取得的問題:
「好喇,其實大家可以睇下嗰個錄影帶嘅,一陣間退庭之後。喺錄影帶嗰度裡面,大家可以睇到,被告人似唔似係剛才佢形容畀人打得咁犀利嘅情況呢?咁佢似唔似係受驚呢?大家留意下,被告人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嗰啲動作,佢啲對答、佢嗰啲語調,全部都同佢嘅指控,究竟佢係咪受驚有關嘅。好喇,我就想提下大家,就係我就睇到被告人喺會面嘅時候,大家返去可以再睇嘅,當警員--大家應該記得㗎喇,警員咪仲好詳細咁樣讀嗰個佢嘅權利畀佢聽,第一點、第二點,一路讀到十幾點嘅,係咪?好喇,就畀嗰個羈留人士通知書個副本佢喇,咁被告人點樣做呢?佢好細心咁樣將嗰個通知書摺埋,先摺,再對摺,摺到好靚,咁然後就袋喺佢嘅後袋嗰度。嗱,我唔係話呢個動作係唯一嘅動作,你哋要留意,大家要諗下喇,佢一個咁細心去做呢一樣嘢嘅人,佢似唔似當時係驚到乜都諗唔到,警員話佢,佢就即刻要依照警員畀佢嗰個指示做嘢呢?咁其實仲有其他被告人喺嗰個錄影會面嗰啲動作,佢嗰啲答嘢嘅情況,大家小心睇,呢個係一個重要嘅一個證供,大家要自己去判斷一下,因為喺個謄本嗰度係睇唔到嘅,大家可以留意一下。」
16.然後是申請人指毒品乃用積蓄及工資買作自用的說法:
「好喇,有一樣嘢,被告人就話佢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嗱,喺錄影會面嘅時候,被告人話佢失業嘅,佢又冇領綜援嘅,但係作供嘅時候,佢就話佢幫佢嗰啲兄弟--佢阿哥同埋佢家姐賣衣服,每個星期就四至五日,每個月嘅入息可以有8,000鈫。佢話喺襪裡面嘅毒品,係用積蓄同埋啱啱話過嗰啲人工去買嘅。首先,被告人就喺會面嘅時候,從來冇提過有賣衣服呢件工作嘅,喺呢個會面紀錄,佢凈係話失業啫,大家睇下第322段至到325段,我講緊係錄音謄本。嗱,第322頁(原文照錄),警員問:『你而家做緊嘅』--大家搵到未?『你而家做緊嘅,你而家有冇工作㗎?有冇職業㗎?』答:『職業就係之前我失業咗幾個月。』好喇,下一頁。『哦,你失業咗幾個月嘅,明白。即係而家係冇工作嘅?』答:『係。』『你有冇攞綜援?』『冇。』係咪?大家睇到喇。
當問到佢點解佢喺會面紀錄嘅時候唔透露佢同家姐、哥哥賣衫呢?咁被告人點答呢?被告人就話喇,佢話佢凈係間中幫下嘅啫,佢唔當呢份係工作,佢話因為佢可以返工、可以唔返工嘅。好喇,被告人點解要喺作供嘅時候提及呢份工作呢?大家諗下喇,係咪要解釋佢有金錢嘅來源,同佢嗰啲買毒品食有關呢?大家小心諗一諗。因為照被告人所講,佢每星期大約要花800鈫係吸毒嘅,咁如果一個月,就最少都要3,200鈫,可能更多,可能更多。好喇,至於積蓄,大家又要記住喇喎,被告人曾經話冇積蓄嘅,所以佢就要同阿雄借5,000鈫畀佢女朋友租屋吖嘛,係咪?咁但係佢而家又話,其實佢有啲積蓄嘅,要嚟買毒品嘅。當然喇,佢買毒品,除咗積蓄之外,就係仲有嗰個賣衫嘅人工喇。好喇,被告人點解喺呢個階段作供嘅時候,佢要話佢其實仲有一份工嘅呢?咁大家諗諗,佢嘅動機喺邊度呢?佢可唔可信呢?」
17.再然後是誰居於D室,與及阿雄這人是否真正存在的問題。這無疑是申請人辯護的核心。在這裡,原審法官的評論也特別詳盡:
「好喇,我頭先講咗喇,邊個住22A D室呢,係重要嘅。好喇,喺同意事實,大家睇下同意事實P43第7段第一句,我讀出嚟畀大家聽下,『被告人被帶返他位於涉案單位D室之寓所』--對唔住,係同意事實,唔係個notebook同意事實,P43,大家睇唔睇到?第7段第一句,第7段,係喇,大家睇到喇嘛?好喇,我講過喇,同意事實係控辯雙方係要求大家接受,呢個係事實嚟嘅,呢一句其實好簡單啫,中文嚟㗎啫,大家自己去衡量一下,究竟D室係邊個住嘅地方呢?咁會唔會係好似被告人解釋,當呢一句說話搦去問被告人嘅時候,佢曾經解釋過嘅,佢話:『其實呢句嘢,凈係警員懷疑嗰度我嘅寓所,其實嗰度唔係我寓所。』好喇,咁大家自己諗諗,究竟被告人嘅解釋入唔入信。好喇,仲有喎,頭先我講過㗎喇,被告人喺第299段到到303段嘅解釋,嗰度我頭先咪講咗嘅,就係嗰個唔係唔喺嗰度住嗰樣嘢,咁大家自己返去小心啲睇一睇。
好喇,仲有一樣嘢,就係話佢誤會咗個屋企,屋企,當時『屋企』嗰個意思,佢話誤會咗,其實係講緊觀塘個屋企,咁呢個可唔可能呢?嗱,大家睇下呢個謄本第254段,其實大家一陣間應該詳細睇第254段至到第300段嘅,不過我就讀出幾段畀大家,喺呢個階段畀大家參考一下嘅。嗱,第254段,警員就問喇:『唔該。係喇,咁我喺你屋--咁當日我拘捕咗你之後,咁我入你屋企作出搜查,咁喺你嗰個廳張床,由床頭數起第三格嘅櫃桶入面,搜到嘅呢一包,呢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裡面,又係裝住白色晶狀嘅粉末,思疑毒品氯胺酮,呢一個係咪就係「阿Dee」嗌你去元州邨個男廁嗰度攞㗎?』『係。』個答案係『係』。其實警員係講緊佢屋企搜到嘅嘢吖嘛,『屋企』係講緊乜嘢呢?D室,係咪?
好喇,其他嗰啲,我唔詳細讀喇,再去睇下276。『唔該,唔該。好喇,咁我喺你屋裡面再搵到呢一包「K仔」嘅時候,我再警誡你,咁當時--唔該,當時你就當同我講,呢啲「K仔」都係幫人帶嘅,唔關個女仔事㗎,個女仔即係邊個呀?』『我朋友。』大家睇唔睇到?一路都係問緊佢屋企嘅,D室。好喇,第291,或者第290喇,我哋喺嗰度讀落去。好喇,警員問:『佢唔知道係呀?佢唔知道係你去幫人帶貨呀,你擺咗返屋企呀?定還是有其他嘢呀?』『佢唔知道我帶貨嘅,唔知我擺咗返屋企。』嗱,『屋企』,一路係講緊D室嘅。好喇,去到第303,頭先我讀過出嚟㗎喇,呢句。咁被告人突然間,佢話佢誤會咗屋企係講緊觀塘,咁大家自己去諗下喇,自己去判斷究竟被告人嘅解釋可唔可信呢?即係話佢一路講緊屋企,就係喺D室嘅,突然間屋企轉咗番去觀塘。
好喇,咁大家如果接受呢個解釋係有問題嘅話,咁你哋就要進一步諗諗喇,就係話點解被告人要盡量解釋,佢唔係呢個D室嘅住客呢?有咩嘢理由,佢要將同D室嗰個關係係要推開呢?咁大家自己去諗喇。當然喇,大家唔應該忽略一點嘅,就係D室嗰個租客,的確係佢女朋友,咁大家去考慮,究竟被告人係咪喺D室嗰度住呢?就應該考慮同意事實,同埋我頭先叫大家睇嘅254至300段嗰啲對答,去決定究竟被告人係咪喺D室住嘅呢?
好喇,仲有,被告人就係話佢到女朋友嘅屋企喇,其實佢女朋友就喺D室住嘅,佢話因為佢女朋友同佢父母分開咗,咁大家可以詳細睇下D室裡面嗰啲相片嗰啲嘢,D室係咪吻合即係一個住家呢?即係因為佢女朋友喺D室係唯一嘅住家㗎喇,咁你睇下裡面啲物件,嗰啲擺設似唔似係佢女朋友住嘅地方呢?咁當然喇,一件衫或者一個鞋櫃,呢啲嘢其實都好難決定嘅,咁不過大家都應該去考慮一下啲相片。
好喇,嗱,被告人作供嘅時候,就係話阿雄有D室嘅鎖匙,佢懷疑但係唔肯定,D室裡面搵到嘅毒品係同阿雄有關嘅,所以佢只係略略向警員提下阿雄啫,但係佢話阿雄嗰個電話號碼佢知嘅,佢話因為警員冇問,所以佢就冇畀阿雄個電話號碼警員喇。但係大家留意,就喺錄影會面嘅時候,佢完全冇提及呢樣嘢嘅,即係阿雄係喺佢作供嘅時候先至出現嘅。好喇,大家諗下喇,照被告人嘅證供,佢當然話D室裡面嗰啲毒品唔係佢㗎喇,佢都講咗㗎喇,咁佢亦都話D室嘅毒品都唔係佢女朋友嘅,佢好肯定嘅,佢話因為佢女朋友唔吸毒嘅。咁嗰啲毒品究竟係邊個嘅呢?又唔係佢、又唔係佢女朋友,咁阿雄又有鎖匙,阿雄又係吸毒嘅,咁嗰啲毒品係咪就係阿雄嘅呢?咁大家諗諗喇。好喇,點解被告人明知阿雄係最大嫌疑,或者同阿雄關連嘅人係最大嫌疑,佢都凈係略略同警員提阿雄呢樣嘢呢?而要到前幾日作供嘅時候,先至提出阿雄呢樣嘢呢?咁大家去決定,究竟有冇阿雄呢個人?阿雄呢個人係咪可信呢?
好喇,被告人其實佢作供嘅時候,佢就係話佢唔清楚阿雄嘅背景,佢話其實麻麻地熟嘅啫,佢話純粹因為阿雄借咗5,000鈫,所以佢畀阿雄用嗰間屋一段時間嘅,大家記得呢個證供㗎喇。好喇,被告人就作供亦都講過,佢話佢唔知道阿雄會唔會將嗰啲鎖匙畀第二個人用,亦都唔知道阿雄會唔會配多一套,或者幾套鎖匙嘅,但係大家諗下,大家用常理去判斷,呢個地方其實係佢女朋友嘅住家嚟㗎喎,佢咁樣做合唔合理呢?即係話有一個好陌生嘅男人,佢唔知道佢會唔會將啲鎖匙畀第二個人,又唔知道佢嘅背景係乜嘢,會唔會交一套鎖匙畀佢呢?咁大家自己諗喇。好喇,就呢個被告人作供嘅時候,先至提出阿雄呢樣嘢,其實佢個動機係咩嘢呢?咁大家要考慮喇。」
18.最後,申請人指自己曾被拒請律師,原審法官也有他的看法:
「好喇,被告人就話警長喺尖沙咀警署嗰度問佢要唔要律師,當時佢話要嘅,不過就警長1462,就話『如果你要嘅,你就同你女朋友一齊被檢控㗎喇』,咁所以被告人就話,『咁我唔要律師喇』咁,大家記得呢一段嘅證供。不過大家諗下喇,如果警長係真係唔諗住畀佢要律師嘅話,警長使乜多此一舉問佢呢,係咪?大家諗諗喇,咁警長,我頭先講過喇,佢嘅證供其實有好多值得大家細諗嘅嘢,咁大家亦都應該諗下,如果警長係有心唔畀佢請律師嘅話,佢使唔使先問咗佢,然後又威逼,叫佢『你唔好要律師喇』咁呢,係咪?好喇,咁當然喇,大家考慮呢一點,你要考慮埋究竟警長係咪一個可信嘅證人。」
19.總括而言,原審法官在整篇的總結辭裡,對證供分析得最多、最透切的,還是上文所節錄的多段文字,內容則儼如在替控方另作一次陳詞。當然,法官在每個重點後,都會加上看來是讓陪審團自行決定辯方說法是否可信的字句,但在剛提到的情況下,即法官儼如在替控方說話的情況下,這些字句根本不足以彌補總結辭中所產生的偏頗。既然如此,執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原則,已誠然被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楚明[2004] 1 HKLRD 136。
判決
20.本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並將申請視之為正式的上訴,兼判其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但案件須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另一位法官會同陪審團重審。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申請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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