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業

Case No.HCMA 21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1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1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5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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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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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8月6及30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8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張偉業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有罪,被判監兩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後放棄定罪上訴。

案情概要

2.警員到上訴人寓所執行搜查令,上訴人打開門隙,質疑看不到委任證及搜查令,把門關上。稍後警方增援到場,上訴人開門,仍質疑警員身份。及後一女子開門,但上訴人用手推第一證人胸部,並說「唔好入嚟」。第一證人退後,叫上訴人冷靜,上訴人更激動,抓刮第一證人前臂,拳打第一證人左胸部一下。三名警員試圖制服上訴人,上訴人仍不斷掙扎,大叫「警察打人」,最終被制服,帶上手銬。

3.第一證人的醫務報告顯示他胸部觸痛,右前臂擦傷。上訴人的醫務報告亦顯示他胸部及身體近腰部亦瘀傷,手腕亦有可能由手銬造成之擦傷。

上訴理由

4.完備上訴理由為:

(1)   上訴人無意圖阻撓警員,只因患精神病所致(上訴理由附有日期為2013 年1 月7 日的精神科報告);及

(2)   裁判官不知上訴人經歷婚姻、家庭及失業問題壓力,但現已穩定下來,邁向全面康復,望法庭容許繼續治療。

討論

5.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呈交的精神科報告是在2012 年12 月6 日判刑後撰寫的,原審時未有呈堂。該報告指上訴人2010 年被診斷有適應障礙症(adjustment disorder),包括情緒低落、易倦、易怒、睡眠差、注意力減、食慾不振、體重減少、有自殺念頭。情緒低落由諸元引發,如婚姻失調、失業、子女問題及鄰居糾紛。

6.2013 年8 月6 日,上訴人因精神病發作,往醫院求診,缺席上訴聆訊。本席遂將案件押後,聽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考慮適當判刑。

7.陳醫生2013 年8 月15 日之報告指上訴人於8 月6 日入住大埔醫院,當時方寸混亂,自言自語,有被逼害意念,承認數週以來酗酒,洺汀大醉,兩次到警署前大叫。驗尿結果顯示曾服用俗稱「冰」的苯丙胺興奮劑。陳醫生診斷上訴人由毒品引發之精神錯亂(psychotic disorder),根據驗尿結果證實有濫用藥物,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 條,入院兩個月。

8.蔡醫生2013 年8 月19 日之精神科報告則補充,上訴人於8 月5 日前數週大量酗酒,每天8 至10 罐啤酒。上訴人否認吸毒,但蔡醫生診斷上訴人有由毒品引發之急性精神錯亂,可能有精神分裂(schizophrenia)之病徵,亦建議入院令兩個月。

9.楊大律師指出,上訴人自行濫用藥物,即使沒有意圖阻撓警務人員,亦並非免責辯護,只是求情背景。他指若裁判官知悉上訴人的精神問題,亦會聽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他已向上訴人及家人詳細解釋他之精神報告,他們明白接受醫院令之治療對上訴人、家庭及社會都有好處,因此亦建議法庭跟隨。

結論

10.本席批准上訴,改判《精神健康條例》第45 條之醫院令兩個月。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