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秉勳

Case No.DCCC 38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8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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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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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惠德
日期: 2013年8月15日下午3時55分
出席人士: Mr Peter Ts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Yiu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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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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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一項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2.就控罪一而言,涉及的危險藥物為6.99克可卡因。

承認的事實

3.2013年1月23日凌晨1時,警員控方證人一和隊員於巡邏期間,在西貢宜春街的公廁外向被告人表露身分和準備進行截停搜查時,被告人拔足逃跑。被告人跑至親民街時登上一輛的士,但控方證人一喝令的士不准開車,被告人繼而繼續逃走,被告人又以雙手推控方證人一引致倒地,雙方於地上發生糾纏,期間被告人以手和腳襲擊了控方證人一數次,最後被告人成功被制服了。

4.結果控方證人一從被告人的右手撿獲一膠包,該膠包內載有二十七個膠包。經化驗後,該二十七個膠包載有7.6克固體內含6.99克可卡因,市值約19,800元。

5.控方證人一事後被送往將軍澳醫院。經診治後,控方證人一的雙膝、右無名指和左食指有擦傷,右肩膊有觸痛。

6.被拘捕時,被告人身上有港幣現金$14.80。

7.法庭於判刑前為被告人提取了背景報告。被告人現年19歲,是家中的幼子,他接受至中二的教育程度。父親57歲,任職地盤;母親55歲,於醫院任職工人;被告人的哥哥為專業人士,任職會計界。

8.被告人自輟學後曾任職學徒和不同的散工,更與三合會份子為伍。

9.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2010年9月16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教導所。而服刑完後,他並沒有好好改過自新,2013年3月18日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根據感化官所言,他明顯是從一個吸毒者變為販運者的例子。被告人和其父親撰寫的求情信,本席亦細心考慮了有關的內容。

量刑

10.就控罪一而言,涉及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10克以內的量刑基準為2至5年,即販運海洛英的量刑基準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

11.本案被告人現年19歲,但並非屬極度年幼的人,就販運罪而言,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而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否則會鼓勵毒犯以年紀較輕的人士作為販運毒品的工具。被告人以往曾因販運毒品被判入教導所,但他並沒有好好的改過,沒有與不良份子斷絕來往,反而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入戒毒所。

12.從被告人的求情信中,他聲稱因感到父母親的關心而立志改過自新,法庭希望被告人所言屬實。而被告人以他的家庭背景,可能會因為哥哥於事業上取得成就而感到壓力。但被告人必須明白到,父母親對他的愛和關心是不問回報的,不會因子女的成就而有所改變。被告人應好好珍惜父母親對他的關心。正如今天被告人父親所撰寫的求情信中顯示,被告人屢次犯錯,但他的父母親仍然對他不離不棄,決心支持他重新改過做人。

13.法庭認為,以被告人的年紀,他尚有漫長的人生道路,如被告人決定改過自新,並不會為時已晚,而被告人選擇往後的日子因犯案不停進出監獄,抑或可以成為一個有用的人士令父母親感到驕傲,決定權完全在被告人的手上。

14.就控罪一而言,涉及的份量如單以數字來看,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但量刑時法庭並不是以簡單的數學公式作為量刑的基準,法庭必須顧及被告人的情況、情節、個人背景及所有求情因素。經考慮所有情況後,就控罪一,本席採納三年半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刑罰下調至28個月。就控罪二,本席必須表明,所有前線執法的警務人員必須受到保護,否則只會增加執法的困難度。法庭考慮了抗拒的情節和所有情況後,採納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控罪二刑期下調至兩個月。

15.在考慮量刑的整體性,雖則兩項控罪是源自同一事件,但性質屬不同,故此法庭命令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故此,基於以上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30個月;而基於被告人的刑期,具更生目的戒毒所命令已變得沒有意義,故此法庭下令案件KTCC 476/2013的戒毒所命令被撤銷。

  蘇惠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