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18/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13.
1. 本案源自區域法院。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七被告(D7),與其餘十四人(D1至D6,D8至D15)被控以總共十六項與三合會有關的罪名。 [1] 在杜浩成暫委法官席前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他面對的四項控罪全部成立。它們是控罪(8)「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控罪(13)「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控罪(14)「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分行事」、控罪(16)「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申請人依次處入獄9個月、6個月、9個月及8個月,部分同期執行,合共10個月。 [2] 申請人不服,就所有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