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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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1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1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797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江譚在裁判官覃有方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在新界鄉郊屋宇為鄰。第一證人在上訴人屋旁擁有園地。 4.案發當日,第一證人在園地工作,被上訴人的狗吠。第一證人以粗口罵狗,上訴人從屋内出來,對第一證人說「你行落嚟,我掟死你」。第一證人行近,並回應「啲地方係我,我點解唔行得」。上訴人拾起一拳頭般大小的石頭(約3 吋乘3 吋),擲向第一證人,擊到第一證人右邊大腿。 5.第三證人是第一證人兒子,在家裏聽見狗吠,出外見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爭執,上訴人拾起石頭擲向第一證人,擊中其右腳側,第三證人報警。 6.第一證人於2007 年曾被定傷人罪,傷者是上訴人弟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2008 年他報警指上訴人兒子拿刀斬他。但第一證人否認因積怨誣告上訴人用石頭掟他。 7.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警員,被告人表示因狗吠與第一證人發生糾紛,但不承認用石頭擲向第一證人。 8.第四證人為醫生,替第一證人治療,醫務報告指第一證人右大腿側擦傷,觸痛及輕微腫脹,處方止痛藥。盤問下,第四證人指第一證人之傷勢可能被硬物造成,亦可能自己碰傷。 辯方案情 9.上訴人作供,與第一證人是鄰居,關係普通,並不相熟,很少打招呼。 10.事發當日他聽見屋外狗吠,出外看見第一證人在拾石頭及罵他的狗。因為第一證人經常罵他的狗,他沒有理會,返回屋內,之後警員上門將他拘捕。 11.辯方傳召上訴人女兒,指2007 年有人在她們家後園傾倒泥頭,至2009 年她報警求助及通知傳媒,事件告終。 裁判官理由 12.裁判官指辯方證人證供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不能在沒有具體證據下,推論因有人投訴傾倒泥頭,因此第一證人捏造事件誣告。況且,上訴人指他與第一證人關係普通,從未指關係惡劣,亦與辯方證人說法矛盾。 13.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供詞:
14.裁判官指第一及第三證人的證供清晰,盤問下沒有動搖。他們證供上的差異,如各人站立距離、在場人士移動情況、上訴人擲石的動作,只屬輕微,並非不能磨合。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5.原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6.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在庭上表示不會依賴上訴理由三。 討論 17.就上訴理由一,梁大律師指第一證人主問時多次提及是自己地方,爲何不能走動,但盤問時沒有提及。但謄本可見第一證人曾經提及,辯方律師亦有如此指出,而第一證人同意。這點沒有實質。 18.就上訴理由二,梁大律師指第一及第三證人在相片指出各人的位置有異;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原地拾起石頭掟擲,但第三證人則指衝前掟擲;兩人描述上訴人與第一證人距離為2-3呎及4-5呎;兩人描述第三證人何時出現及誰人決定報警有異。 19.第一及第三證人主體證供吻合,對枝節無可能完全一樣。裁判官予以信納沒有問題。 20.上訴理由四及五針對裁判官拒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梁大律師指出,謄本顯示上訴人說案發當日見第一證人搬石頭,兩三日後見一個用石頭砌成的躉。上訴人將兩天觀察的事情一次說出,表達可能欠佳,但裁判官不應當為矛盾。上訴人亦解釋不理會第一證人,是怕發生爭執。 21.裁判官所指是上訴人欠缺主動,是初時說不知怎樣搬,追問下才說搬完一塊又一塊。其實,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指稱警員沒有給他機會解釋,與警員證供不符,盤問時亦未向警員指出。這純屬陪審團的取捨範圍,裁判官的決定沒有不合理。 結論 22.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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