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安聲達

Case No.DCCC 603/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0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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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安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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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3年9月4日
出席人士: Ms Flavia Fu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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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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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和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013年4月30日,警方於彩雲(二)邨豐澤樓進行反毒品行動。約於1742時警員在該樓宇二樓截查被告。查問下被告承認居住於230室。約於1745時警員以被告的鑰匙開門進入該單位。在該單位內一檯上的黑盒內搜出12個透明膠袋載有共0.15公斤固體內含0.12公斤氯胺酮,一個電子磅和一只銀色匙羹,檯上另有1個透明膠袋內載有45個透明膠袋。現埸警誡下被告承認前述氯胺酮為他所有,他販賣氯胺酮賺錢。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繼續承認販賣氯胺酮, 以每克$100出售。被拘捕時被告身上有$1,100現金。警方估計涉案毒品零售價為$14,280。

求情陳述

被告現年25歲, 未婚。父母於他12歲時分開, 母親與兩名同母異父的兄長共同生活, 他則與父親一起生活。自父親於去年去世後, 他開始在現時居所獨居。被告為搭棚工人, 自2009年起改為散工, 平均月入$8,000。他與母親和兩名兄長關係良好, 現每月給母親$2,000作生活開支。被告有毒癮, 過往有兩次刑事紀錄, 均與毒品有關, 對上一次於2010年3月26日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 被判29個月監禁, 於2011年6月30日釋放。被告再次為錢和滿足毒癮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

量刑

被告已非初犯, 同一番的引述繁雜家庭背景的求情理由相信亦於以往的案件中出現, 被告應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任, 再將罪咎歸於父母家庭只是為自己開脫, 對於自己的更新全無幫助。如被告代表律師於求情陳述中指出, 本案並無任何求情因素致使偏離上訢法院的指引, 本席亦不認為除認罪可獲的一般扣減外有其他減刑因素。我參考許守成一案的判刑指引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7年。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一般的1/3減刑。

命令

判監禁56個月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