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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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顯示,2012年10月6月下午約4時,一名中六男學生(受害人)追巴士的時候,在街上碰到一個青年(青年一),受害人道歉,青年一仍然用手臂箍著受害人的頸,拉他到一旁的診所門外,受害人再道歉,表示自己趕著去補習,青年一說有錢補習即是家中有錢,要求受害人把銀包交出,受害人拒絕。這時另一名青年(青年二)亦出現,青年一用右拳打受害人左眼,令受害人的眼鏡飛脫,青年一再要求受害人把銀包交出,受害人推開青年一逃跑。兩名青年追他,跑了大約20米,青年一追到受害人,兩人失去平衡跌到,受害人繼續跑,回頭見到兩個青年亦轉身離開。受害人發覺自己褲袋中的手提電話不見了,他與青年一糾纏時,感覺有人伸手入他的褲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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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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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他否認控罪。 2.控方案情顯示,2012年10月6月下午約4時,一名中六男學生(受害人)追巴士的時候,在街上碰到一個青年(青年一),受害人道歉,青年一仍然用手臂箍著受害人的頸,拉他到一旁的診所門外,受害人再道歉,表示自己趕著去補習,青年一說有錢補習即是家中有錢,要求受害人把銀包交出,受害人拒絕。這時另一名青年(青年二)亦出現,青年一用右拳打受害人左眼,令受害人的眼鏡飛脫,青年一再要求受害人把銀包交出,受害人推開青年一逃跑。兩名青年追他,跑了大約20米,青年一追到受害人,兩人失去平衡跌到,受害人繼續跑,回頭見到兩個青年亦轉身離開。受害人發覺自己褲袋中的手提電話不見了,他與青年一糾纏時,感覺有人伸手入他的褲袋。 3.2012年12月6日,受害人在警署列隊認人中,約兩分鐘後認出被告是青年一。這次列隊認人中,共有一次過三十二個人列隊被辨認,其中八個是疑犯,被告是其中一個,二十四個是演員。 4.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他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指受害人認錯人。 5.受害人可信性不受爭議,本席接納他是可信的證人。 6.案件關鍵的爭議是被告是否青年一,受害人是否可能認錯人。 7.本席認為本案認人質素令人憂慮,受害人從來沒有見過被告,受害人主要可觀察青年一面貌是他被箍頸的五十秒,雖然時間不算短,但是根據受害人示範,受害人的頭被青年一的手臂拉下了,受害人要側著頭向上望才可以見到青年一面部,而且他一邊被箍頸,一邊被扯著行,他同時要兼顧平衡自己,注意青年一容貌的集中力可能會因此分散。他在庭上形容青年一特徵為金髮及細眼,但細眼的特徵在10月6日報警時沒有提及。列隊認人亦是在事發之後兩個月才進行。受害人在證供亦無提及是否肯定被告是青年一。 8.本席考慮了Turnbull指引及案中所有情況。本案沒有招認或其他支持證據。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是一個沒有刑事紀錄的人,犯罪傾向相對較低。本席認為單靠受害人的認人證據來定罪並不穩當,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被告是青年一,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9.最後有一點值得一提,這是有關認人手續進行的方法。從列隊認人的錄影可以見到這個列隊認人的進行過程,有八個疑犯要被辨認,警方早已安排了共二十四名演員,主持這次列隊認人的總督察安排了八個疑犯及二十四個演員同時列隊,一次過被受害人去辨認,本席經驗中未見過把這麼多個疑犯同時放在一起的做法。本席引述在HKSAR v Lo Ho-chung(HCMA 1039/2000年,〔2001〕3 HKLRD 274)判詞的第13段,引用了香港警隊有關列隊認人的內部指引:
10.雖然本案中沒有引入此內部指引為證據,這亦是在2000年的版本,本席不知有否更新,但主控官指出,本案列隊認人的做法並非慣常。不過他認為這種做法比較八個演員、一個疑犯的列隊認人方法對被告更有利。當然,這內部指引並無法律效力,違反此指引並不必然令列隊認人證據不獲法庭接納,辯方亦沒有作出此申請,本席毋須處理究竟這做法是否不公平,或對被告更為有利,本席要考慮的是認人的環境及質素,不是隨機抽樣的或然率。但是本席認為除非有非常特別理由,這次列隊認人進行的方法不應再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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