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芳怡 對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Case No.HCSA 2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3年第2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7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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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 羅芳怡  

被告人(答辯人)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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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9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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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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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索人(“羅女士”)向被告人(“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被拒,於是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但審訊和覆核申請同告失敗。羅女士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提岀申請,要求法庭給予許可,批准她提出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鄭金蓮於2013年5月16日頒下之判決,以及7月2日之覆核判決。

2.羅女士透過保險公司的代理,購買了一份「時代女性保障計劃」的保險。羅女士於2011年8月25日填妥要保書,連同首月保費,一併透過代理提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批核申請,發出保險合約(“該合約”),該合約上所載簽發日期為2011年9月2日。

3.羅女士於2012年8月23日向醫生求診,並於8月30日確診,患上該合約的「附加女性健康保障條款」中,保障的婦女病症其中之一。唯條款訂明:

“本保障在主契約生效日……後365天内所發現的上述病症不會作出賠償……”

4.審裁官裁定羅女士敗訴,原因如下:

(1)  上述該合約“生效日”是2011年9月2日;

(2)  羅女士的病症於2012年8月30日確診;

(3)  無論是2012年8月23日或30日,怎也落在2011年9月2日起計365天内。

5.經考慮羅女士的陳詞和相關文件[1],本席給予羅女士許可,就下述法律議題提出上訴:

(1)  根據該合約和相關文件的恰當理解,上述“生效日” 應該是2011年的9月2日,或8月25日;

(2)  審裁官就上述(1)的裁斷是否錯誤。

6.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

(梁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親身應訊


[1]但本席拒絕接納,羅女士提交聲稱是2013年8月22日,與保險公司代表電話對話的錄音謄本,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