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芳怡 對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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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3年第2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7863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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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申索人(“羅女士”)向被告人(“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被拒,於是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但審訊和覆核申請同告失敗。羅女士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提岀申請,要求法庭給予許可,批准她提出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鄭金蓮於2013年5月16日頒下之判決,以及7月2日之覆核判決。 2.羅女士透過保險公司的代理,購買了一份「時代女性保障計劃」的保險。羅女士於2011年8月25日填妥要保書,連同首月保費,一併透過代理提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批核申請,發出保險合約(“該合約”),該合約上所載簽發日期為2011年9月2日。 3.羅女士於2012年8月23日向醫生求診,並於8月30日確診,患上該合約的「附加女性健康保障條款」中,保障的婦女病症其中之一。唯條款訂明: “本保障在主契約生效日……後365天内所發現的上述病症不會作出賠償……” 4.審裁官裁定羅女士敗訴,原因如下:
5.經考慮羅女士的陳詞和相關文件[1],本席給予羅女士許可,就下述法律議題提出上訴:
6.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
申索人:親身應訊 [1]但本席拒絕接納,羅女士提交聲稱是2013年8月22日,與保險公司代表電話對話的錄音謄本,作為證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