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勇賢

Case No.CACC 448/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6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4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2年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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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何勇賢
(HO YUNG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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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6日
判案日期: 2013年6月6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何勇賢)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席前承認販運960克氯胺酮後被判入獄9年3個月。

2.判刑時,申請人因為另外一宗詐騙罪而正在服32個月的判刑。本案是申請人在該詐騙案保釋期間干犯。原審法官下令9年3個月的判刑要和上述詐騙罪的3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及申請人的背景

3.2012年1月5日,警員在一住宅樓宇外截停申請人,並在其身上搜獲22個可再封膠袋,內有部分涉案毒品。其後警員在同一住宅樓宇內再搜獲另一些氯胺酮及一些“販毒”工具。涉案氯胺酮總巿值約為16萬元。申請人承認替他人“販毒”以賺取金錢。

4.申請人21歲,有兩次犯案前科,包括在2010年被定的管有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和在2012年被定的詐騙罪。

5.申請人指自己失業,經濟拮据,而其國內女朋友更因此而墮胎。申請人表示對其罪行感到後悔,但因獲家人支持,故希望法官能寬大處理。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6.原審法官指出根據上訴法庭明確的判刑指引,販運600至1,000克氯胺酮罪行的量刑基準為12年至14年監禁。原審法官認為販運960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應為13年10個月。原審法官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9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原審法官就針對申請人的控罪,判他入獄9年3個月。

7.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正服刑的詐騙罪與“販毒”案件無關,因而下令兩宗罪行的刑期要分期執行。

上訴理由

8.在其申請書,申請人只是指“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過重,而沒有提出其他上訴理由。申請人在給法庭的求情信中,表示有同類案例的被告人涉及詐騙罪和“販毒”罪,但他們詐騙罪和“販毒”罪的判刑,部分獲判同期執行。申請人亦強調他的罪行令其家人,包括父母和女朋友受苦,但他們仍然對他不離不棄。申請人重申對事件感到十分後悔,他希望法庭能輕判他,令他能盡快有機會報答他們。

討論

9.“販毒”罪行嚴重,必需重判,以收阻嚇作用。法庭屢次強調,干犯“販毒”罪行的人士,不論其背景及犯案理由,都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

10.為了阻嚇“販毒”罪行及令販毒者知悉其罪行會導致的必然後果,上訴法庭就“販毒”罪行有明確的判刑指引。

11.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案,上訴法庭表明非法販運氯胺酮的罪行,如毒品分量是600至1,000克,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2至14年。

12.本案涉及960克氯胺酮,接近可導致14年監禁的1,000克。

13.原審法官採納13年10個月的量刑基準可被視為適當判刑的頂點,但並非明顯過重,而是在上訴法庭定下的判刑指引的範圍之內。

14.原審法官已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9年3個月。原審法官的判刑符合Hii Siew Cheng案的判刑指引,屬合理而非明顯過重。

15.申請人因詐騙罪而被判監32個月。該詐騙罪和“販毒”罪性質不同。申請人更是在上述詐騙罪行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的“販毒”罪。

16.申請人提出的案件,不支持他要求法庭下令判刑應部分同期執行的立場。即使有其他案件涉及不同罪行的判刑部分獲判同期執行,不表示申請人被判的刑期亦應部分和其他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需根據不同案件的案情行事。以本案的案情而言,原審法官下令9年3個月的刑期要和申請人因詐騙罪而被判的3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是正確和合理的做法。

17.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合理的論據支持,因此,本庭駁回他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