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社許 對 耀泰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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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9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 評估補償判案書 ----------------------- 意外 1.意外發生於2010年5月20日約中午12時,申請人在受僱於第二答辯人(任職泥水師傅)期間,在第二答辯人安排的工作地點(即新界葵涌工業街16-22號屈臣氏中心)工作,由於所使用的圓形鋸的安全防護裝置失靈,並沒有自動覆蓋鋸片,申請人的左下肢被該圓形鋸嚴重割傷。 責任問題 2.在2012年11月16日,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在聆聽申請人代表律師,無律師代表的第二答辯人親自出席聆訊下判申請人勝訴,第二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所以本案只集中於賠償事宜。 3.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在2012年3月27日,評估委員會發出的評估證明書認為申請人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為12%。 4.林自強醫生在2012年12月30日就申請人的傷勢發表了他的醫療報告(下稱醫療報告)。在醫療報告中,林醫生在有關損傷評估中指出:-
5.醫療報告第15頁第1段指出申請人的左腳腓總神經被完全割傷。腓神經是坐骨神經的支神經,為下肢、足部及腳趾提供活動與感官作用(醫療報告第15頁第2段)。 6.醫療報告第15頁第6段指出到目前為止,申請人腓神經並無明顯康復。左足下垂情況依然存在,左踝與左拇趾的背屈力度為0/5。受傷與神經修復距今已超過2年,腓神經有效康復的機會較低,申請人很可能是永久性左腓總神經癱瘓(導致左足下垂)。 7.醫療報告第17頁第3至5點指出檢查發現,申請人現使用吊帶協助行走。左膝側與腿部近端有長15厘米的傷疤。林醫生檢查鞋底磨損程度顯示,與右腳比較下,左腳鞋底磨損程度下降,表示受傷之左腳使用/受力程度降低。X光檢查顯示骨骼並無受傷,但左踝及足部骨質密度下降,表示該部位可能患有廢用性骨質疏鬆(disuse osteopenia)。 8.醫療報告第17頁第7點指出申請人的腳趾無法伸展,腳外部和足背感覺喪失,有時甚至出現因神經受損而引發的痛楚及不適。申請人因此需要服用止痛藥。申請人將難以應付需要使用腳踝的動作,例如爬樓梯、攀爬梯子或棚架、走上斜坡、腳跟行走、跑步等。 9.醫療報告第18頁第1和3點指出地盤工人(申請人意外前的工作為地盤泥水匠)需要以各種姿勢工作,包括站立、行走和蹲下,需要上落樓梯,有時需要攀爬棚架,亦需要舉起重物(例如,一包約45 kg的水泥)。林醫生估評申請人無法重返意外前需大量使用腳踝活動的工作,林醫生認為申請人可轉行至對腳踝使用較低要求的工作,如收銀員、店員、加油站員工。 10.《僱員補償條例》第9(l)(b)條列明:-
11.基於下列原因,法庭接納以34%作為評估申請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
賠償數額 12.《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如下:-
13.申請人每天的薪金為HK$700。 14.在計算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內的每月平均收入,申請人提供以下資料:-
15.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1)條,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的前題下,法庭接納HK$18,612.50作為計算申請人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 第9條賠償 16.如上述所言,法庭接納申請人在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的上訴,並採納林醫生在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為34%的評估。 17.申請人於1953年2月27日出生,意外發生時為57歲。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7(1)(c)條及附表6,申請人可獲得一筆相當於48個月收入的款項或者48 x HK$23,580.00的款項,兩者以較小的數額為準。此數額會再需乘以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率。申請人在第9條下應得的賠償如下:- HK$18,612.50 x 48 x 34%=HK$303,756.00 第10條賠償 18.申請人所獲發的病假間段地由2010年5月20日至2012年8月22日,總數為726天。 19.林醫生認為(醫療報告第19頁第9段)由不時為申請人評估病情的診治醫生發出的病假期屬恰當,並應予以認可。 20.在申請人放病假期間,申請人曾獲得第二答辯4/5人工合共為HK$154,140.00。 21.申請人在第10條下應可獲得的賠償數額如下:-
第10A條賠償 22.申請人聲稱在本港已花費的醫療費用如下:-
23.申請人曾獲得第二答辯人的醫療費,合共為HK$4,858.00。 24.申請人在第10A條下應可獲得的賠償數額為HK$850(HK$5,708 - HK$4,858)。 總結 25.申請人應得的補償數額如下:-
Mr Or Kwong Fai, of Or & Partners, assigned by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for the applicant 第二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