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之前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同埋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喺考慮判處嘅時候,本席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相關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喺2012年12月2日中午時分,警員喺街上截停被告人,並且喺被告人掛肩袋裡面搜獲到三包「冰」毒。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話佢剛剛以3,000元購買咗呢啲「冰」毒,係供佢自己同埋女朋友分享嘅。
本案涉及嘅危險藥物係內含11.5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12克晶狀固體。上訴法庭喺AG 訴程國雄([1991] 2 HKLR 125)一案,裁定喺一宗販運「冰」毒嘅案件如果毒品純含量係10至70克之間,法庭應該考慮判處7至10年嘅監禁刑期。考慮過本案嘅整體情況,本席不見有充分嘅理由可以偏離量刑指引。喺考慮咗整體情況之後,我採納7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
本席得知被告人現年29歲,喺內地出生。喺佢好年幼嘅時候,父親已經過身,由佢母親將佢撫養。喺97年,被告人同母親一起嚟到香港,之後就同母親失去聯絡,由佢嘅姨媽照顧,後嚟再由社會福利署接管。喺佢讀書讀到中三之後都出嚟社會做事,曾經喺廚房任職學徒,亦都曾經任職倉務員。後嚟誤交損友,開始吸毒,畀公司發覺之後解僱咗佢。被告人並非係初犯嘅,喺2004年佢因為一項盜竊罪,被判接受感化。當佢被公司解僱之後,曾經干犯咗兩項俗稱「洗黑錢」嘅控罪、一項刑事恐嚇罪同埋兩項襲警罪,但係佢從來都未曾因為與毒品有關嘅罪行被定罪。
考慮過整體情況,顧及辯方大律師嘅陳詞,本席認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就係被告人喺本案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四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