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ung Kam 對 Fai Tat Transportation Co Ltd

Case No.DCEC 603/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603/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僱員補償案件 2012年第 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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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N HUNG KAM 申請人
   
  FAI TAT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IMITED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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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3年10月8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10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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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僱員補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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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1.本案是有關一宗發生於2010年8月6日的工業意外,申請人在工作期間,遇上意外受傷。申請人於2012年4月11日提出僱員補償申請,但答辯人從未有按法庭指令行事,只曾提供“申請人收入列表”,亦從沒有出席任何聆訊。於2013年1月11日在答辯人缺席下,法庭頒判申請人就責任問題勝訴,並批准本案進行僱員補償評估。

背景

2.申請人約於2010年6月21日受僱於答辯人,任中港貨櫃司機。雙方於6月2日簽訂僱傭合約以分帳方式計算每月薪金。

3.2010年8月6日意外受傷後,申請人獲醫生發出8月6日至8月15日的病假。申請人後於8月23日復工,但由2010年10月5日至10月11日申請人不獲安排任何工作。申請人於10月12日向答辯人追討工傷賠償時被即時解僱。

4.申請人於2010年12月10日在勞資審裁處向答辯人追討有薪假期、休息日補薪、有薪年假、欠薪、付還代支、代通知金、電話費、及2010年8月6日至2010年8月15日的疾病津貼 (案件編號LBTC4425/2010)。最終雙方於2011年1月5日以HK$11,770圓滿解決該案所有申索,答辯人已支付有關款額。

5.申請人就涉案意外引致的損傷繼續接受治療,在2010年10月14日至11月6日,及2010年11月8日至2012年3月17日獲醫生發出病假。勞工處於2012年7月6日及8月2日為申請人進行判傷,再於2013年2月28日及4月5日進行覆檢,最後於2013年4月19日發出表格9,判定申請人因意外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0.5%。申請人於2012年4月11日提出本申請,並於2013年1月11日就責任取得裁决及至當天的訟費。

概言

6.僱員補償評估須由法庭或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下的情况由勞工處處長進行評估。條例第16CA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勞資雙方可藉協議決定補償,但只適用於造成暫時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的意外。意外後答辯人未有向申請人發出任何墊支款項,第一段病假薪酬亦是透過入禀勞資審裁處才能取得。

7.在申請人提出僱員補償申請後,答辯人從沒有存檔或送達對方任何回答書。申請人已於2013年1月18日將法庭頒判申請人就責任問題勝訴的命令以掛號郵遞送達答辯人的公司註册地址及最後所知地址,答辯人並沒提出任何擱置的申請。本補償聆訊相關命令亦以同樣方式送達答辯人。

8.條例第7、9、10、10A、及11條就於工作期間受傷僱員的補償有清晰訂明。補償是按受傷僱員於意外發生時的年齡、因損傷引致的喪失收入能力的百分率、緊接意外發生日的上一個月收入或視乎情況以平均收入(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計算。

評估

9.2010年8月6日意外發生時申請人50歲。申請人因意外於三段時間缺勤,分别為2010年8月6日至8月15日、2010年10月14日至11月6日及2010年11月8日至2012年3月17日。申請人透過入禀勞資審裁取得第一段病假的病假薪酬,故因損傷缺勤未有補償的日子共500天 (530天 - 10天已取病假薪酬 - 20天法定假期)。

10.勞工處於2012年7月6日及2012年8月2日為申請人進行判傷;再於2013年2月28日及2013年4月5日為申請人進行覆檢。最後於2013年4月19日發出表格9判申請人因意外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0.5%。申請人接納覆檢結果。

11.申請人於2010年6月21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他供稱6月份的工資應為HK$5,972.77,但答辯人在拆帳時少計了一個後加單,而7月份的工資應為HK$18,232.63,但答辯人在拆帳時少計了7月1日兩個貨櫃每個HK$200,及7月12日的貨櫃實際價錢應為HK$4,800,但答辯人只以HK$3,000拆帳。申請人在2010年曾就答辯人拖欠薪金及其他項目入稟勞資審裁處,最終雙方就事件達成和解,答辯人亦支付相關款項。本席考慮後接納申請人就自己工資所作的證供。

12.申請人按條例第9條申請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按條例第7、9、11條規定,他可得到HK$269,113.60,即(HK$18,232.63 × 72個月 × 20.5%  =  HK$269,113.60)

13.申請人按條例第10條申請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按條例第10 、11條規定,他可得到HK$243,101.70,即(HK$18,232.63 × 500天 ÷ 30 × 4/5  =  HK$243,101.70)。

14.申請人按條例第10A條申請已支付的醫療費HK$1,920,並呈交相關證明。

總結

15.本席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評定申請人應獲的僱員補償為:

  第9條  港幣269,113.60  
  第10條 港幣243,101.70  
  第10A條  港幣   1,920.00  
  總數 港幣514,135.30  

利息

16.本席考慮後批准申請人利息,由意外日起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至支付補償金為止。

訟費

17.申請人申請成功,答辯人應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於2013年1月11日以後的訟費,若未能同意,交付評定。申請人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命令

1.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港幣514,135.30及利息由2010年8月6日起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至全數支付為止。

2.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於2013年1月11日以後的訟費,若未能同意,交付評定。申請人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勞佩玲,高級法律援助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