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華

Case No.DCCC 68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8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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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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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3年9月17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Pau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o Wai Chuen Samm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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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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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住宅入屋犯法罪。

2.控方案情透露,控方第一證人呂先生與家人同住九龍長沙灣青山道384號之大廈5樓住所,大廈外搭建了棚架。

3.2013年5月10日約16:30時正在下雨,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住所的廚房內,並發現一名沒有穿上衣及穿了一條牛仔褲的被告在住所的客廳內,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大喝,問他在這裡幹甚麼,被告恐嚇控方第一證人說不要發出任何聲音,否則便會打他一頓。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害怕,走進廚房拿了一把刀作自衛。

4.當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客廳時,他看見被告沿著棚架爬落該大廈約4樓,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之後他發現被告不見了。

5.控方第一證人發現兩部原本放在睡房及客廳的檯面上的筆記簿型電話的電源被切斷,且放置在地上。住所內沒有任何失物。

6.警方到場,進行搜索。警方找到該大廈4樓板間房C室,找到被告及一名女子。警誡下,被告聲稱他從未於當日離開過C室。

7.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仍然否認控罪。控方在第一控方證人住所內找到五個指紋,其中一個在窗框上的指紋與被告的右拇指相符。

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42歲,有十次被定罪紀錄,涉及兩次盜竊及一次盜竊工具罪。求情時,代表被告的何大律師說,犯案時被告失業,他有一名在職的妻子及6歲兒子。案發當日,被告在被捕的單位睡覺,房中有另一名女子。被告睡醒之後,出外買食物,回來發覺忘記帶鎖匙,所以他爬出大廈外棚架,本來目的是想去叫醒同房女子,但是爬錯了地方,一時起了貪念,入了別人住所。何大律師說,被告受酒精影響,在法庭詢問下,何大律師澄清,被告犯案時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判刑考慮

9.被告說忘記帶鎖匙及爬錯了地方的說法荒謬之極,本席不相信,即使是真的,亦無減罪行的嚴重性。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之下,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1993] 1 HKC 215)〕。被告犯案時曾經恐嚇屋內的人如果發出聲音會打他,這恐嚇可構成加刑因素。但考慮了這口頭恐嚇沒有付諸任何實際行動,被告即時離開,案發是在日間,被告沒有作出任何破壞行為,受害人亦沒有損失,故此,本席仍然只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

10.雖然被告刑事紀錄繁多,但是涉及偷竊的次數不至於應視他為積犯去加刑。但本席要對被告作出警告,如再犯同類罪行,法庭可以以積犯原則,把判刑起點提高。被告知道自己所做行為是甚麼,犯案前飲過酒,受酒精影響,不是減刑因素。案中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除了被告自己認罪因此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1.被告判監兩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