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蒙仁

Case No.DCCC 79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9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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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蒙仁(又名陳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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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10月7日上午10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日明律師行律師Mr Simon Law,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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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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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在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

2.在2013年6月28日,被告被發現在下午約7至8時許,在九龍塘歌和老街附近出現,警方繼而截停及搜查,而被告之背囊亦有金屬喉管突出。警誡下,他承認是非法入境者,在6月20日乘舢舨到港。當天晚上乘巴士到九龍塘,他在九龍塘義德道一興建中之樓宇3樓內偷取背包及把金屬喉管分成60多份藏在背包內,打算出售圖利。上述之背包及金屬喉管之物主亦確認這些物品原放置在上述大廈內,分別約值200及3,000餘元。

3.被告現年45歲,內地人,過去從1990至2012年,共有6次共8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違反逗留條件、管有危險藥物及最後在2012年4月因干犯與本案相同之非法逗留罪被判監10個月,獲釋後不久,他竟再次干犯此控罪。

4.羅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內地從事散工工作,每月不穩定地約賺取只有1,500元人民幣,但家有7歲兒子及80多歲父親須供養,父親且患上腸癌須治療,被告才鋌而走險,再來港尋找地盤工作賺取金錢,可惜來港多天亦未能找到。當日他並無預謀犯案,只看見該大廈內有這些物品才繼而犯案。被捕後,被告與警方充分合作,且承認所有事情,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一般牽涉非住宅處所常以2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考慮到本案被告顯然並非專業竊匪,亦無任何爆竊工具尋獲,本席考慮案情及各樣情況,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監禁。

6.至於非法逗留罪,一般在認罪後常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被告且再次干犯,更為嚴重,不少案例更常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可是,畢竟被告坦白認罪,與警方充分合作,主動承認所有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因此,就第一項控罪,判以16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判以15個月監禁,再以總體量刑原則作考慮,總判刑2年為適當的。

7.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當中8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判刑為24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