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和

Case No.HCMA 36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6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6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案件2013年第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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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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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7月23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7月23日

判 決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違例泊車,但他沒有於限期內繳交定額罰款,亦沒有表示爭議法律責任,控方於是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頒令,要求上訴人除繳交原先的定額罰款外,亦須繳交附加罰款及訟費,合共1,080元。裁判官批准有關申請,並將法庭的書面命令於2013年2月25日寄往上訴人填報的地址。

2.2013年3月5日,裁判官收到上訴人的一封信件,表示不願意繳交1,080元的款項。裁判官於同日致函上訴人,要求他確認是否申請覆核裁判官的命令,但上訴人一直沒有回覆。裁判官遂於2013年3月19日向他發出催辦信。翌日,法庭收到上訴人的信件,表示希望作出覆核的申請。

3.2013年5月21日,裁判官展開了聆訊,但以上訴人未有於14天的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而拒絕其覆核聆訊。

4.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5.上訴人重申他是誤以為於涉案地點,他只有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才沒有繳交罰款。至於過期申請覆核一事,上訴人則指他工作忙碌,而家中的傳真機又失靈,他才延遲了提出申請。

考慮

6.上訴人提出的工作忙碌、傳真機失靈等皆非延誤提出覆核申請的理據。至於上訴人指他誤以為只有一張定額罰款通知,這更是上訴人自己未有仔細查閱相關文件所致,與人無尤。

結論

7.裁判官所作的命令並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